2008年04月24日
自由的人就是快樂的人
為什麼非有維吾爾斯坦、內蒙古、西藏、台灣不可?為什麼非得實行一胎化政策?為什麼不開放報紙言論?讓記者自由採訪?從許多中國人那裏,我們聽到,因為「國家」沒有這些東西,就會積弱不振?成為東亞病夫?沒辦法超英趕美?
在中國許多人忙著重覆:「古嚘,古嚘,沒有古就沒有嚘」的時候,我讀到美國紐約城市雜誌的這篇文章,深深覺得美國對中國而言,一定是個外星怪獸,這塊土地上的人,人人自私,忙著追求自己的快樂與自由,可是卻在經濟、文化、政治哲學上創意頻出,表現卓越。究竟原因何在?
紐約雪城大學的教授Arthur C. Brooks在本文中討論自由與快樂的關係,用的是統計學量化的方法來討論,政府該做什麼,來保障人民的自由,幫助人民追求快樂。(若譯文有讓人看不懂的地方,請怪譯者我學養太差,並且歡迎指教。)
在中國許多人忙著重覆:「古嚘,古嚘,沒有古就沒有嚘」的時候,我讀到美國紐約城市雜誌的這篇文章,深深覺得美國對中國而言,一定是個外星怪獸,這塊土地上的人,人人自私,忙著追求自己的快樂與自由,可是卻在經濟、文化、政治哲學上創意頻出,表現卓越。究竟原因何在?
紐約雪城大學的教授Arthur C. Brooks在本文中討論自由與快樂的關係,用的是統計學量化的方法來討論,政府該做什麼,來保障人民的自由,幫助人民追求快樂。(若譯文有讓人看不懂的地方,請怪譯者我學養太差,並且歡迎指教。)
Arthur C. Brooks
Free People Are Happy People—especially when strong personal morality guides their choices.
The City Journal Spring 2008
自由的人就是快樂的人--特別是在有強烈的個人道德感指引他們的選擇之時
美國最早對自由的定義--我們的開國元勳們常常說的--是針對個人行動的限制:如果我不傷害其他人,我應該可以自由追求我的意志。就像湯瑪斯‧傑弗遜在他的第一次就職演說裏所說的:「一個明智而節儉的政府,應該制止人民彼此傷害,除此之外,要讓他們自由規範自己辛勞勤勉的目標,並且不應該奪走其勞力所賺取的麵包。」雖然美國的近代史上,有數次想擴張我們對自由的理解,包括我們對於彼此,以及我們對於政府的要求--例如,羅斯福總統1941年國情咨文裏提到的「免於貧困的自由」--仍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以他們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能夠自由選擇、或者擁有言論與宗教自由來定義自由。
瞭解自由,並不是無關緊要的一件事。開國元勳們相信,自由是三項基本權利:宗教、生命、與追求快樂。這三項權利是彼此關連的:不只是因為要有生命才能談及自由,而且追求快樂也依賴擁有自由才能辦到。事實上,證據顯示,自由與快樂有強烈的關連。但什麼樣的自由讓美國人最感快樂?而政府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才能促成自由,幫助我們追尋快樂,就好像我們不可分割的權利一樣?
過去十年以來,許多社會科學的研究都投入對於快樂的研究之上。一般而言,研究者依靠的是受訪者自我評估的快樂指數--而根據心理學家、統計學家、與大腦神經學研究者,這些指數相當正確,而不同的個人所作出來的結果也能夠加以比較。(其方式是比較人們對於心理評估問卷的反應,家庭成員的調查,甚至包括腦波活動的測試。)而過去三十年來,全美國社會普查( 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大約每兩年由國家民意研究中心進行一次--是一項常期詢問人們是否快樂的調查,因此也常常被用在許多針對快樂的研究報告中。
在公元兩千年,GSS也詢問成年美國人,他們對於自由的態度如何。大約有70%的回答者說,他們是「完全自由」或者「非常自由」,而大約有25%則表示,他們是「中等程度自由」。還有,大約有70%的人認為一般而言,美國人是完全自由或非常自由的。
也許這樣的結果在美國並不是令人驚訝的。但GSS也揭露,那些說他們覺得完全自由,或非常自由的人,也比那些只感覺到中度自由、不太自由、或完全不自由的人,加倍可能表示他們非常快樂。即使是我們把收入、性別、教育、宗教、政治、家庭地位的參數固定,我們亦發現那些覺得自由的人,比起其他人,有高出18%的比例說他們非常快樂。
因此,自由與快樂是高度正相關的了;甚至更重要的,許多研究顯示自由導致快樂。在1976年的一項著名實驗中,康迺迪克州的心理學家讓老人之家一層樓的人可以自由決定哪一天晚上放電影,以及如何照顧他們身邊的植物。另外一層樓裏,居民則沒有這種選擇權與責任。第一群的居民--在實驗開始時並沒有比第二群居民更快樂或更健康--很快開始顯示更高的自覺,從事更多活動,並且情緒也變得更好。一年半以後,他們仍然在各方面表現得比另一群人好,死亡率比另一群少了一半。
許多接下來的研究在不同的情況下重覆此實驗,包括在國外進行類似的研究。一項2003年針對德國年邁公民的研究,要求參與者寫日記紀錄他們的活動與心情。研究者發現,個人感覺自由愈少,愈容易感到沮喪;因此他們對老人之家建議要改善其生活品質,增加自由為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方法。
這些資料與證據並不能證明,各種的不同自由可以帶來同等的快樂,或者更多的自由會比少數的自由更好。例如,經濟自由又該怎麼說?左派的政治人物與專家們常常告訴我們,一個自由的經濟體制,會造成不快樂的社會;資本主義讓我們沒有安全感,而我們會比較喜歡慷慨的社會福利、健保計畫所帶來的保障。但結果,對大多數人而言,此說並非正確。
首先,那些認為政府不要太干涉我們經濟活動的人,比那些認要政府應多多干預的人,來得快樂。在2004年的調查裏,受訪者被問到,政府是否有責任改善美國人的生活水準時,26%同意此說的人說他們自己非常快樂,而不同意的人有37%表示很快樂。在1996年,被問到政府是否有責任控制物價時,回答「政府絕對應該」的人比那些「政府絕對不該」的人,少了25%的比例說自己很快樂。
你也許會把這種正相關的結果歸因於那些不快樂的窮人,他們希望政府多多干預,來改善他們的環境。然而以全國來看,一般而言,經濟愈自由,人民就愈快樂。在2002年,國際社會普查在將近三十六個國家裏測試快樂指數。同一年裏,華爾街日報與傳統基金會作成了經濟自由指數報告,把各個國家依其是否可以自由經商、與外國貿易、投資容易程度、財產權、貪污程度來加以評分。結果作成從0到100分的圖表,100表示最大的自由。在頂端,分數達80分的,大部份是英語區國家;大部份的西歐國家分數介於65-75之間;前共產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更低;而最底端則是北韓。如果你把這個結果與國際社會普查的研究結果相比,你就會發現經濟自由度增加1%,說他們很快樂的人口比例就會增加2%。
所以不意外的是在1990年,在共產時代的結尾,全國的普查裏發現41% 的美國人說他們很快樂--而東德只有14%,俄國與捷克有6%,拉脫維亞只有2%。當然,在鐵幕後的各國不只是經濟上不自由,他們在政治上也不自由。而就好像經濟自由一樣,政治自由--民主與參與民主的過程--與快樂的公民有高度的關連性。瑞士的經濟學者布魯諾‧弗雷(Bruno Frey )與阿洛依‧史督哲(Alois Stutzer )在1990年代很有說服力地提出了這個論點,比較各個不同的瑞士邦之間的快樂程度,因為瑞士各個邦提供給其公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不一。那些給予公民更多直接民主權利的邦,包括可以跟領袖自接面對面,討論政治與財經議題者,比那些不那麼自由的邦更加快樂。
宗教自由--對我國的開國元勳而言是「第一自由」--也許也會帶來快樂。這種信念很難在國際間測試,因為沒有全球廣為接受的宗教自由指數。甚至在美國國內測試也很困難,因為沒有一個不享有宗教自由的美國人存在,可以告訴我們他究竟有多不快樂。然而我們知道,那些支持他人可以擁有不尋常宗教信仰的人,比那些不支持的人更快樂。在2006年的一個調查裏,問卷詢問參與者是否支持擁有反宗教觀點的人在公開場合可以自由表達,那些說「不支持」的人,比那些「支持」的人,多出三倍以上的機率說他們自己不是太快樂。換言之,對宗教的寬容--甚至包容那些反對宗教信仰的人--與快樂的程度有強烈的關連。
更進一步來說,美國最快樂的人,是藉由他們的信仰來達成他們的快樂的。在GSS公元兩千年的調查裏,被問及最讓他感到自由的經驗是什麼時,約有11%的成年人把宗教與靈性的經驗放在最前面。而這11%的人又比其他所有的人更容易說他們自己非常快樂。
意外的是,宗教經驗讓人感到滿足的其中一個理由,也許是宗教在個人的行為上加上許多限制--而這些限制指向一種不導向快樂的自由。
在1990年代中葉,史丹佛大學的研究人員在一家超級市場內設立了兩個攤位,並且開始發果醬試吃品給經過的人。一個攤位提供了6種果醬;第二個攤位則提供24種。雖然停留在第二攤的人數比較多,然而嚐到第一攤選擇比較少的果醬的人,比較可能稍後掏腰包購買一瓶。在另外一個實驗裏,同一群研究人員讓學生有機會寫一份可以加分的報告。一群學生可以從6個題目裏加以選擇;另外一群則有30個題目。那些選擇比較少的人,不僅更容易完成其報告,其品質也更佳。
人類不喜歡有太多選擇的原因,心理學家相信,是因為太多選擇會讓人無所適從,因為處理資訊,並且做出決定的代價,遠遠超出擁有更多選擇可以帶來的好處。這個現象被稱為「選擇超載假說」。另外一個類似的概念是--「道德自由超載」--也許可以適用在道德選擇之上。因為太多的自由讓我們感到不安全,感到有必要找到暗藏的真理,也沒辦法辨別對與錯,因此而覺得很悲慘。而宗教,通常會形塑、限制人的道德選擇,是人類早已發現,可以減輕道德自由超載的方式。
GSS再度提供此說的證據。你認為女人不管有什麼理由,應該能夠想墮胎就墮胎嗎?你會比那些認為不應該如此的人,少了9%的可能性會說自己非常快樂,而這種差距即使在你與對照組在年齡、收入、教育、種族、婚姻狀態都相當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如果你認為婚外性行為「永遠是錯的」,你會比認為它不總是錯的人,多出10%的可能性會說自己非常快樂。婚前性行為、禁藥合法化、宗教所帶來的社會影響,等等--在這些議題上,願意犧牲自己的自由的道德傳統主義人士,比那些完全不拘束自己的道德現代派,更加快樂。
許多人也許會建議,避免道德自由超載的最佳方法,並不是透過宗教,而是經由政府的權力。我們(美國)的確在法律上有許多禁令,反映的是宗教與道德的規範。例如,為了金錢而出賣肉體是違法的,因為許多--也許大部份--的美國人覺得太不高尚。各種「藍色法」,大部份涉及週日可否賣酒的問題,還是存在於許多州的法典之中。
但是利用這種法律來確保道德的行為--並因此,在理論上,促成快樂--可能會無法達成其目的,有三個理由。首先,政府比較擅長的是限制人們的行動,而不是改變他們的道德。世界觀所依侍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人物。確實,法律可以影響文化,但其原則乃是誘導人們作出可以避免刑罰的行為--或者使他們的隱藏其行為,讓執法者無法看到。這個不僅對快樂沒有幫助,也會讓不道德的人變成罪犯。
第二,雖然極度縱慾並不是個好主意,然而卻有許多證據顯示,許多人稱為小缺點的(例如適量飲酒,與男女朋友、夫妻間的性行為)卻與許多德性有關連--快樂,健康,還有成功。聖奧古斯丁自己教諭,有節度比完全的禁慾更加困難,因此可以稱之為更加有德。
而第三點,政府對道德作出限制,通常會扼殺那些讓人們感到快樂的自由。若為加強道德,政府是一種太過粗糙的工具,可能會奪去太多經濟與政治的自由,才能讓人作出一點點的好行為。
由政府來節制道德的自由,是否妥當?當我的道德規範無理由地傷害你的時候,它明顯就是妥當的。屆時,問題不在於避免你傷害自己,而是保護你不受到我的傷害。湯瑪斯‧傑弗遜說「為了完成快樂圓滿」,政府必須「限制人民,避免相殘」。當然,我的自由與你的傷害之間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贊成禁煙的人相信,吸煙者傷害了其他人,因為其他人都被暴露在二手煙中。相反的,反對者則認為此禁令代表國家管太多,居然禁止人民沉溺於無大礙的小缺點之中。另外一個比較嚴肅的議題是,親選擇權的人認為墮胎並非傷害一個人的個體,因此屬於個人道德的範疇。而親生命權陣營的人則認為胚胎即個人,應該受到保護,免於暴力,意謂著這個議題是公共,而非個人的道德問題。
然而在那些大家都同意,我們私人、非道德的行為不會傷害別人的情況底下,我們的私生活裏有規範我們的道德、保護我們免於過度耽溺個人弱點的規則,最能讓我們感到快樂。快樂的處方箋乃是個人的自由、人格的高尚、與有節度三者的混合物。而政府可以最佳保障我們的自由之時,在於它摒棄對我們道德選擇的侵害,但努力保護我們,讓我們自己擁有限制這些選擇的權利。
如果自由對於快樂的重要性,對你而言,聽起來實在是太過明顯--就好像生命對自由的重要性一樣--大概是因為你是個美國人。在許多國家,你會發現你因為想申張自己的投票、崇敬神明、或甚至開店的權利,而受到罰款、監禁、或更糟糕的命運。美國就是一個創造快樂的自由綠州,因為美國之外的世界裏,有太多地方不相信公民有能力處理他們的自由,甚至不讓他們嚐試。
作為美國人,我們瞭解人類可以被賦予自由,這就是我們如此熱切地保衛我們的自由的原因。但快樂亦要求我們要負責任地使用我們的自由--意謂著,作為一個國家,作為個人,要在豐富的個人自由與健康的個人道德之間取得平衡。
亞瑟‧C.‧布魯克斯是紐約雪城大學麥斯爾公共事務學院的教授,亦是美國企業研究所的訪問學者。他的新書是《國家快樂總值》(National Gross Happiness)。
Free People Are Happy People—especially when strong personal morality guides their choices.
The City Journal Spring 2008
自由的人就是快樂的人--特別是在有強烈的個人道德感指引他們的選擇之時
美國最早對自由的定義--我們的開國元勳們常常說的--是針對個人行動的限制:如果我不傷害其他人,我應該可以自由追求我的意志。就像湯瑪斯‧傑弗遜在他的第一次就職演說裏所說的:「一個明智而節儉的政府,應該制止人民彼此傷害,除此之外,要讓他們自由規範自己辛勞勤勉的目標,並且不應該奪走其勞力所賺取的麵包。」雖然美國的近代史上,有數次想擴張我們對自由的理解,包括我們對於彼此,以及我們對於政府的要求--例如,羅斯福總統1941年國情咨文裏提到的「免於貧困的自由」--仍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以他們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能夠自由選擇、或者擁有言論與宗教自由來定義自由。
瞭解自由,並不是無關緊要的一件事。開國元勳們相信,自由是三項基本權利:宗教、生命、與追求快樂。這三項權利是彼此關連的:不只是因為要有生命才能談及自由,而且追求快樂也依賴擁有自由才能辦到。事實上,證據顯示,自由與快樂有強烈的關連。但什麼樣的自由讓美國人最感快樂?而政府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才能促成自由,幫助我們追尋快樂,就好像我們不可分割的權利一樣?
過去十年以來,許多社會科學的研究都投入對於快樂的研究之上。一般而言,研究者依靠的是受訪者自我評估的快樂指數--而根據心理學家、統計學家、與大腦神經學研究者,這些指數相當正確,而不同的個人所作出來的結果也能夠加以比較。(其方式是比較人們對於心理評估問卷的反應,家庭成員的調查,甚至包括腦波活動的測試。)而過去三十年來,全美國社會普查( 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大約每兩年由國家民意研究中心進行一次--是一項常期詢問人們是否快樂的調查,因此也常常被用在許多針對快樂的研究報告中。
在公元兩千年,GSS也詢問成年美國人,他們對於自由的態度如何。大約有70%的回答者說,他們是「完全自由」或者「非常自由」,而大約有25%則表示,他們是「中等程度自由」。還有,大約有70%的人認為一般而言,美國人是完全自由或非常自由的。
也許這樣的結果在美國並不是令人驚訝的。但GSS也揭露,那些說他們覺得完全自由,或非常自由的人,也比那些只感覺到中度自由、不太自由、或完全不自由的人,加倍可能表示他們非常快樂。即使是我們把收入、性別、教育、宗教、政治、家庭地位的參數固定,我們亦發現那些覺得自由的人,比起其他人,有高出18%的比例說他們非常快樂。
因此,自由與快樂是高度正相關的了;甚至更重要的,許多研究顯示自由導致快樂。在1976年的一項著名實驗中,康迺迪克州的心理學家讓老人之家一層樓的人可以自由決定哪一天晚上放電影,以及如何照顧他們身邊的植物。另外一層樓裏,居民則沒有這種選擇權與責任。第一群的居民--在實驗開始時並沒有比第二群居民更快樂或更健康--很快開始顯示更高的自覺,從事更多活動,並且情緒也變得更好。一年半以後,他們仍然在各方面表現得比另一群人好,死亡率比另一群少了一半。
許多接下來的研究在不同的情況下重覆此實驗,包括在國外進行類似的研究。一項2003年針對德國年邁公民的研究,要求參與者寫日記紀錄他們的活動與心情。研究者發現,個人感覺自由愈少,愈容易感到沮喪;因此他們對老人之家建議要改善其生活品質,增加自由為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方法。
這些資料與證據並不能證明,各種的不同自由可以帶來同等的快樂,或者更多的自由會比少數的自由更好。例如,經濟自由又該怎麼說?左派的政治人物與專家們常常告訴我們,一個自由的經濟體制,會造成不快樂的社會;資本主義讓我們沒有安全感,而我們會比較喜歡慷慨的社會福利、健保計畫所帶來的保障。但結果,對大多數人而言,此說並非正確。
首先,那些認為政府不要太干涉我們經濟活動的人,比那些認要政府應多多干預的人,來得快樂。在2004年的調查裏,受訪者被問到,政府是否有責任改善美國人的生活水準時,26%同意此說的人說他們自己非常快樂,而不同意的人有37%表示很快樂。在1996年,被問到政府是否有責任控制物價時,回答「政府絕對應該」的人比那些「政府絕對不該」的人,少了25%的比例說自己很快樂。
你也許會把這種正相關的結果歸因於那些不快樂的窮人,他們希望政府多多干預,來改善他們的環境。然而以全國來看,一般而言,經濟愈自由,人民就愈快樂。在2002年,國際社會普查在將近三十六個國家裏測試快樂指數。同一年裏,華爾街日報與傳統基金會作成了經濟自由指數報告,把各個國家依其是否可以自由經商、與外國貿易、投資容易程度、財產權、貪污程度來加以評分。結果作成從0到100分的圖表,100表示最大的自由。在頂端,分數達80分的,大部份是英語區國家;大部份的西歐國家分數介於65-75之間;前共產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更低;而最底端則是北韓。如果你把這個結果與國際社會普查的研究結果相比,你就會發現經濟自由度增加1%,說他們很快樂的人口比例就會增加2%。
所以不意外的是在1990年,在共產時代的結尾,全國的普查裏發現41% 的美國人說他們很快樂--而東德只有14%,俄國與捷克有6%,拉脫維亞只有2%。當然,在鐵幕後的各國不只是經濟上不自由,他們在政治上也不自由。而就好像經濟自由一樣,政治自由--民主與參與民主的過程--與快樂的公民有高度的關連性。瑞士的經濟學者布魯諾‧弗雷(Bruno Frey )與阿洛依‧史督哲(Alois Stutzer )在1990年代很有說服力地提出了這個論點,比較各個不同的瑞士邦之間的快樂程度,因為瑞士各個邦提供給其公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不一。那些給予公民更多直接民主權利的邦,包括可以跟領袖自接面對面,討論政治與財經議題者,比那些不那麼自由的邦更加快樂。
宗教自由--對我國的開國元勳而言是「第一自由」--也許也會帶來快樂。這種信念很難在國際間測試,因為沒有全球廣為接受的宗教自由指數。甚至在美國國內測試也很困難,因為沒有一個不享有宗教自由的美國人存在,可以告訴我們他究竟有多不快樂。然而我們知道,那些支持他人可以擁有不尋常宗教信仰的人,比那些不支持的人更快樂。在2006年的一個調查裏,問卷詢問參與者是否支持擁有反宗教觀點的人在公開場合可以自由表達,那些說「不支持」的人,比那些「支持」的人,多出三倍以上的機率說他們自己不是太快樂。換言之,對宗教的寬容--甚至包容那些反對宗教信仰的人--與快樂的程度有強烈的關連。
更進一步來說,美國最快樂的人,是藉由他們的信仰來達成他們的快樂的。在GSS公元兩千年的調查裏,被問及最讓他感到自由的經驗是什麼時,約有11%的成年人把宗教與靈性的經驗放在最前面。而這11%的人又比其他所有的人更容易說他們自己非常快樂。
意外的是,宗教經驗讓人感到滿足的其中一個理由,也許是宗教在個人的行為上加上許多限制--而這些限制指向一種不導向快樂的自由。
在1990年代中葉,史丹佛大學的研究人員在一家超級市場內設立了兩個攤位,並且開始發果醬試吃品給經過的人。一個攤位提供了6種果醬;第二個攤位則提供24種。雖然停留在第二攤的人數比較多,然而嚐到第一攤選擇比較少的果醬的人,比較可能稍後掏腰包購買一瓶。在另外一個實驗裏,同一群研究人員讓學生有機會寫一份可以加分的報告。一群學生可以從6個題目裏加以選擇;另外一群則有30個題目。那些選擇比較少的人,不僅更容易完成其報告,其品質也更佳。
人類不喜歡有太多選擇的原因,心理學家相信,是因為太多選擇會讓人無所適從,因為處理資訊,並且做出決定的代價,遠遠超出擁有更多選擇可以帶來的好處。這個現象被稱為「選擇超載假說」。另外一個類似的概念是--「道德自由超載」--也許可以適用在道德選擇之上。因為太多的自由讓我們感到不安全,感到有必要找到暗藏的真理,也沒辦法辨別對與錯,因此而覺得很悲慘。而宗教,通常會形塑、限制人的道德選擇,是人類早已發現,可以減輕道德自由超載的方式。
GSS再度提供此說的證據。你認為女人不管有什麼理由,應該能夠想墮胎就墮胎嗎?你會比那些認為不應該如此的人,少了9%的可能性會說自己非常快樂,而這種差距即使在你與對照組在年齡、收入、教育、種族、婚姻狀態都相當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如果你認為婚外性行為「永遠是錯的」,你會比認為它不總是錯的人,多出10%的可能性會說自己非常快樂。婚前性行為、禁藥合法化、宗教所帶來的社會影響,等等--在這些議題上,願意犧牲自己的自由的道德傳統主義人士,比那些完全不拘束自己的道德現代派,更加快樂。
許多人也許會建議,避免道德自由超載的最佳方法,並不是透過宗教,而是經由政府的權力。我們(美國)的確在法律上有許多禁令,反映的是宗教與道德的規範。例如,為了金錢而出賣肉體是違法的,因為許多--也許大部份--的美國人覺得太不高尚。各種「藍色法」,大部份涉及週日可否賣酒的問題,還是存在於許多州的法典之中。
但是利用這種法律來確保道德的行為--並因此,在理論上,促成快樂--可能會無法達成其目的,有三個理由。首先,政府比較擅長的是限制人們的行動,而不是改變他們的道德。世界觀所依侍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人物。確實,法律可以影響文化,但其原則乃是誘導人們作出可以避免刑罰的行為--或者使他們的隱藏其行為,讓執法者無法看到。這個不僅對快樂沒有幫助,也會讓不道德的人變成罪犯。
第二,雖然極度縱慾並不是個好主意,然而卻有許多證據顯示,許多人稱為小缺點的(例如適量飲酒,與男女朋友、夫妻間的性行為)卻與許多德性有關連--快樂,健康,還有成功。聖奧古斯丁自己教諭,有節度比完全的禁慾更加困難,因此可以稱之為更加有德。
而第三點,政府對道德作出限制,通常會扼殺那些讓人們感到快樂的自由。若為加強道德,政府是一種太過粗糙的工具,可能會奪去太多經濟與政治的自由,才能讓人作出一點點的好行為。
由政府來節制道德的自由,是否妥當?當我的道德規範無理由地傷害你的時候,它明顯就是妥當的。屆時,問題不在於避免你傷害自己,而是保護你不受到我的傷害。湯瑪斯‧傑弗遜說「為了完成快樂圓滿」,政府必須「限制人民,避免相殘」。當然,我的自由與你的傷害之間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贊成禁煙的人相信,吸煙者傷害了其他人,因為其他人都被暴露在二手煙中。相反的,反對者則認為此禁令代表國家管太多,居然禁止人民沉溺於無大礙的小缺點之中。另外一個比較嚴肅的議題是,親選擇權的人認為墮胎並非傷害一個人的個體,因此屬於個人道德的範疇。而親生命權陣營的人則認為胚胎即個人,應該受到保護,免於暴力,意謂著這個議題是公共,而非個人的道德問題。
然而在那些大家都同意,我們私人、非道德的行為不會傷害別人的情況底下,我們的私生活裏有規範我們的道德、保護我們免於過度耽溺個人弱點的規則,最能讓我們感到快樂。快樂的處方箋乃是個人的自由、人格的高尚、與有節度三者的混合物。而政府可以最佳保障我們的自由之時,在於它摒棄對我們道德選擇的侵害,但努力保護我們,讓我們自己擁有限制這些選擇的權利。
如果自由對於快樂的重要性,對你而言,聽起來實在是太過明顯--就好像生命對自由的重要性一樣--大概是因為你是個美國人。在許多國家,你會發現你因為想申張自己的投票、崇敬神明、或甚至開店的權利,而受到罰款、監禁、或更糟糕的命運。美國就是一個創造快樂的自由綠州,因為美國之外的世界裏,有太多地方不相信公民有能力處理他們的自由,甚至不讓他們嚐試。
作為美國人,我們瞭解人類可以被賦予自由,這就是我們如此熱切地保衛我們的自由的原因。但快樂亦要求我們要負責任地使用我們的自由--意謂著,作為一個國家,作為個人,要在豐富的個人自由與健康的個人道德之間取得平衡。
亞瑟‧C.‧布魯克斯是紐約雪城大學麥斯爾公共事務學院的教授,亦是美國企業研究所的訪問學者。他的新書是《國家快樂總值》(National Gross Happiness)。
Posted by rosaceae at 17:25
│版務公告
留言
>>如果我不傷害其他人,我應該可以自由追求我的意志
所以說,一個無法控制自己不傷害他人的人,根本沒有權力可以生存在自由的社會. (這種人需要被隔離,才能確保他人的安全.)
Posted by yuki at 2008年04月24日 23:01
"因為太多的自由讓我們感到不安全,感到有必要找到暗藏的真理,也沒辦法辨別對與錯,因此而覺得很悲慘。而宗教,通常會形塑、限制人的道德選擇,是人類早已發現,可以減輕道德自由超載的方式。"
這一點說得很精采。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應該都不願"承擔"完全的自由,因為那是對自己腦力與意志力的嚴重負荷,也是增加自己的"責任"。如果做決定的不是自己,出錯時就不用負責啦~
同理放到華人的社會態度來看,是不是因為非一神宗教的傳統,所以這種"宗教信仰道德責任轉移術"就不大行得通,最後還是轉向仰望強人政府的領導?
Posted by Gabi at 2008年04月25日 17:02
Gabi大這樣講很有趣。當然是一種揣測。
不過我總覺得華人社會的面貌應該還是視其所處的環境。美國的華人就不需要強人領導啊?
台灣社會也沒有強人領導好幾年,目前尚未垮台。
或者重點不是信仰,而是理性思考判斷的能力,才是在處理公民社會問題的唯一利器吧?
Posted by rosaceae at 2008年04月26日 00:08
當然,理性思考是很重要的而且是最理想的狀態。但是我覺得,事實是,願意/有能力使用來做到得判斷的人其實不多,很多時候,我們只是擁抱信仰/學校教育/社會輿論已經建立的道德原則,規避思考造成的道德自由超載。很多時候,我門所能思考的僅只有對自己利益有緊密相關的那一小塊問題,然後做判斷。大範圍的,全面性的思考判斷很不容易。
我這麼說並不表示我覺得這有什麼不好,畢竟西方經驗告訴我們這樣實行的結果並不壞。但是,一個前提是西方有文藝復興的洗滌,那個過程留下許多珍貴的理性思想影響,並且允許多元存在,各種價值仍然不斷被檢討中。但是華人組成的社會(或者說至少中國/台灣/香港等有很大部分重疊的文化傳統的社會)很遺憾的沒有這種經驗。
rosaceae大說美國華人沒有強人崇拜傾向,與整體環境有關,這點很對。所以我本來的猜測,更精確的來說,應該是這樣:一般人都不願擁有完全的道德自由選擇,也許是因為對腦力太傷/對自我的行為責任壓力太大 ..等,因此他們選擇宗教教義/強人等有完整論述的系統所提出的原則來相信,選擇傾向端視社會環境可提供的選項而論。
所以在台灣,較為多元的宗教起碼吸引了一些人的選擇,然而與中華文化銜接的傳統與過去被殖民的影響,“期待大有為政府“帶領我們的想法應該還是蠻多人所持有。
而在美國,歐巴馬傳教士魔力般的演講術顯示,起碼他的高民調反應的大部分應該不是選民“理性思考“的結果,而是一種熱情、接近信仰狀態的信念。
所以,我覺得宗教情懷(faith, 與理性思考較無關的信念)好像還是相當有吸引力說。
Posted by Gabi at 2008年04月26日 18:42
Gabi大,
是啊,宗教情懷是很有吸引力的啊。而且美國人似乎很重視奇里斯馬Charisma,(我的意思就是「外表」),像英國人就沒有那麼重視。
您另外提及的西方社會與華人社會的比較,我總想,是不是華人社會比較重視「群育」?
我回想起我大學時代,美國教授期望我們提出問題,可是全班同學都沈默不語的例子。到了西方我才發現,很會製造噪音的,提出不同觀點(不管是否有道理)才是被當成正常應該的現象。那樣的岐異多元,的確與我們所習慣的一致整齊有很大的不同。我想,連我現在是否能夠平靜看待一群不相信自由價值的中國網民,都有很大的疑問呢。(說不定美國人可以喲!)
Posted by rosaceae at 2008年04月30日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