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

必也正名乎!(2-4)--再覆達瓦才仁先生

(2)民主篇:主體性與人權的捍衛與堅持

/米那娃之梟

對於爭執的我見——第二部份,關於主體性,兼談民主與正名

其次,回頭檢討論爭伊始的有關圖伯特(或達瓦才仁先生所堅持的「西藏」)究竟該如何主張其名稱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必須表明,我的觀察與思考並不是從歷史去出發的。一如前面我所一再強調的,我對圖伯特(或「西藏」)關懷與關注,並非在於對於文化或宗教上的偏好與親近。事實上,我認為人類社會的種種文化、宗教與信仰等思維價值,同樣具有人類文化與文明的珍貴價值與獨特美好,都是值得保護與擷取智慧的泉源。而每個群體與個人,無分性別、種族、宗教與文化,都應具有人類所應具有的尊嚴、自由與基本人權。這些權利,從保障個人到發展群體與文化、價值的各種權利均屬之。然而,做為這個權利必受保護也必須挺身支持、甚至付諸行動地支援有個前提,就是該個人或群體就此權利或所有相關權利提出要求與呼籲。亦即,此種主張的前提乃在於主體性的認知與主張。

主體性的要求意謂,所有的基本權利(包含尊嚴、自由與人權)的主張,雖然共同承認與認知為所有的人類社會成員都得主張並獲得保護,然而,這類權利必是經由主體性的積極主張而來,而非被動地被賦予與強制而來。反過來說,所有這類基本人權則必因主張、爭取而才能獲得實踐,並因此具有規範之意義。一個本來就受有自由、尊嚴與人權保障的自由人與群體,並不會憑空的衍生出人權爭議的問題,從而也不會發生人權保障要求的問題。只有在人權遭受實質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爭取並落實人權之保障才有其意義。在此意義上來說,人權實乃弱者之權利,唯有被壓迫或弱勢者,才能透過做為權利主體的主張與抗爭,才能通過實踐而確認人權的實踐意義。

而論爭的焦點,名稱問題,也就是正名問題,其實也是準此邏輯來加以思量的。名稱,做為群體的識別,做為在世界與人類社會的座標與區別上,唯有該群體有權對此命名。而更進一步的說,對於名稱的主張,雖得為過去他者稱呼名稱之領受,然而,這卻不會排斥或優先於主體自身對於命名與正名的決定。而爭執的本質,並非於命名與正名權之有無,乃是在於為承認而抗爭的現實本質理解。亦即,對於名稱,決定權當然在於群體自身,在於該名稱是否能廣泛地容納該認同共同體全部,而不是他者的過去經驗或稱呼。

然而,如何去確認基於主體性的名稱與命名?亦即,做為對世界所有人群的認同宣告,名稱如何決定?我想,在人類文明發展至今,透過民主之機制來決定此項重大而可能迭有爭議的問題或是最佳的方式。事實上,這一想像的共同體,一個認同的確認與召喚,民主機制不但是解決的路徑,也是合法性基礎建構的合理與必要選擇。透過具有實質意義的民主機制來加以決定,就是主體性充分貫徹下所能得出的最適解與最佳解。

何以特別要強調「具有實質意義的民主機制」?關鍵在於,時人多誤解「民主」之意義為何。特別是在傳統意義的東方世界與華人社會中常有對民主錯謬的誤認。以為具有數人頭之「投票機制」,就是民主。事實上,今日人類文明所稱之民主,並非技術或方法形式之決策機制。此項技術若非本於民主價值意義之運作,所產生之結果,並非都能以符合現代民主價值之決定視之。若將民主僅僅約化為「有投票制度」或「數人頭」,那麼,過去的蘇聯與現今的北韓,其對於「重大問題」,也都有「投票」之機制,但我相信任何有點常識的人都不會稱其為「民主政權」,更不會認真的以為他們的決定都是「民主機制」所產生的吧?因此,做為其主體性的實踐,民主機制並非機械性的數人頭,而並需考量做為基本價值與人權意義的所有決定不受拘束,因此,對於名稱問題的討論必須公開且不設限制與限定選項,同時,考量尊嚴之維護與資訊的充分提供,並以此基礎,進行充分民主參與之後才做決定。決策與決定者之參與層面與人數,還必須要有適當的代表性與廣泛性。必要時,甚至設定一定的共識條件。例如,有些國家或對於此類重大決定要求高度共識(例如:出席人數與表決方式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高門檻,甚至以公投做為民主正當性之補充),並非僅僅過半之多數即可決定。

因此,在究竟要使用「圖伯特」或「西藏」乃至於其他稱呼的問題上,我沒有特定的意見。我唯一關注的一點就僅僅在於這個名稱是否是基於主體性且符合民主正當性所決定的名稱。這樣的主體性,不應受任何條件的拘束、脅迫或算計交換。因為主體得自我決定才是問題的關鍵,而檢證是否是主體性的充分展現,則其判準則是民主正當性。而民主正當性之檢驗,當然必須衡量該民主決策機制的決策過程是否充分、廣泛與討論合理,而決策當下不受不當的影響與操弄。這才是民主參與與決策之真諦,也才能真正譽為具有民主正當性之決策與決定。

我對達瓦才仁堅持用「西藏」一詞的主張,主要的疑慮還不在於此詞彙的漢文思維屬性(43) 這個層次。我所質疑與有所疑慮的,乃在於這個詞彙做為官方名稱,也就是類如國名層次之使用上,「西藏」一詞是否為達蘭薩拉當局之官方決定?事實上,不但我們未曾見到關於「國名」層次這個重大問題的公開討論與民主決策與決定,甚至,連達蘭薩拉當局是否就漢文國名是「圖博」亦或「西藏」這一爭議作出決定都未曾見到。所依據者,是達瓦才仁先生的自我描述,而這據其描述,此以「西藏」做為漢文名稱的決定,來自於達瓦才仁先生本身,而達蘭薩拉當局即在他的「堅持」下,同意採取了此用法。

坦白說,聽到達瓦才仁先生這樣的論述,除了驚嘆之外,更覺得不安。因為,從正當性來說,達蘭薩拉當局(我實在已經不知該用「圖伯特」還是「西藏」流亡政府來稱呼,只好選用「達蘭薩拉當局」)在面對強權與極權壓迫時,卻能得到世界上無分地區與種族人民支持與聲援的理由,除了是受迫害的弱勢民族外,更重要的它也是人類社會呼籲民主自由與人權的陣營。而達蘭薩拉當局,超越強大中國的論述地位上,更多的即在於其與專制極權對立的自由與民主、人權立場之上的道德優越性。然而,當達瓦才仁先生充滿自信地告訴我們,「西藏」這一詞,是在他個人「堅持」下所確立時,我的疑慮由然而生,而這樣的疑慮首先就在質問我們,這個受迫害民族的政治決策當局,是否還能宣稱自己「民主正當」?

而更進一步來說,以「西藏」一詞做為共同體的名字,本身對於與壓迫者的博弈對局中,就是個不利的決定。達瓦才仁先生說,這是要說服中國人民或華文使用者。且不說事實上,在這個攸關博巴命運與安排的談判中,這些所謂「人民」,根本沒有決策的參與權與參與的可能性。而以這樣的名字要說服中國當局能尊重博巴的主張,更是緣木求魚。事實上,這樣的名稱,將會阻斷博巴在談判上的所有立場與主張。簡單地說,當你以「西藏」之名談判時,中國可以輕易的主張現實上已有「西藏自治區」、「西藏人民政府」,而達蘭薩拉所爭取之「自治」與「領域」中國政府早有定義。而「西藏」這一場域即自動地限縮於中國所劃定的西藏自治區,而不及於其他藏人生活或是其他擁有藏人認同之地區。如此,所謂談判,最後只會剩下達蘭薩拉流亡者歸國問題,而不是那以達賴喇嘛為首,以達蘭薩拉為發聲代表的西藏民族與文化的存立問題。因為,意圖以達蘭薩拉當局取代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甚至中國對西藏的詮釋權、主導權的主張,吾人更難想像中國會予以同意或妥協。反而會造成讓人誤解或傳達一個錯誤的訊息,意謂:達蘭薩拉當局在意的僅僅是個人或群體的回歸保證與安排。而我相信這遠非是達蘭薩拉當局的一貫主張。

而達蘭薩拉當局唯一能夠力抗中國政府的堅強後盾,乃在於其主張不但為國際所同情、支持,更重要的是,具有博巴群體的全面支持。而這種全面支持的體現,我看不出有比民主正當性具備更好的方式。而達瓦才仁做為達蘭薩拉當局的代表,一個廣受世人尊敬與尊重、並屬於愛好自由、尊嚴與人權的這一政治實體的代表,理應透過更多的民主正當性來堅實其所有官方立場之主張,而不是機巧權謀的算計猜測獨裁當局的可能善意。卻不知道,沒有堅定基本立場的妥協與策略,終究會成為無所不用其極的極權政府因勢利導的餌食。因此,從策略上來說,也看不出有權宜或技巧性的必要。卻反而有深入陷阱的隱憂,這是我聽聞達瓦才仁先生言論之後深為憂懼的因由。


小結

因此,自從聽聞達瓦才仁先生的「官方立場」主張之後,我不但沒有豁然開朗之感,反而深深對於博巴群體的未來深以為憂。博巴長期以來遵從達賴喇嘛的教誨,採取溫和理性的非暴力路線主張自身的權利。然而,博巴必須知道,做為自身為人的權利主張與捍衛理由,博巴必須自己勇敢地主張自身的權利與決定自己的未來。所謂代表者,係基於博巴全體之付託,代為處理與解決問題與困境之人。基於主體性與民主正當性價值之理由,可以決定並指導對外代表主張的,是博巴群體自身。吾人認為以權威或暴力等強制或限制性手段強制加諸於博巴群體的決定都遠非民主的現實與要求。因此,做為一個自由人可以給博巴的忠告是:博巴請勇敢的主張做為一個人類社會一份子所與生俱來的所有權利。那包括尊嚴、自由與種種基本人權。這些權利都與自身與群體的存立有關,並且無可割裂讓渡。前途雖然艱險,然而,如何的決定與決策,需要凝聚博巴群體的共識與智慧。作為自由人,可以尋求協助,可以尋求支持,但絕對不需要的,則是「上發話,下聽令」式的威權指導。因為,那不但剝奪你自身的自主性,也將剝奪民主正當性的道義價值,並且開啟極權統治的方便之門。自由與極權的對抗從來如是。因為對暴政的默認與屈從,往往是奴役與壓迫的開始。如何面對與強權的周旋,需要智慧與勇氣,但最最不需要的,則是自毀存立場的無意義妥協,與民主正當性減損的行徑。這是我從聽聞達瓦才仁先生言論中所生起異議與疑慮,也是做為博巴自由友人的肺腑忠告。

(待續)


註釋:
(43) 事實上,「西藏」一詞具有濃厚的漢文思維邏輯與「中原史觀」屬性是非常的顯而易見,此名稱第一個字所冠上的方向性,已經開宗明義地昭告世人,這個名詞就是以中國中心觀念所創造出來的詞彚。這部份吾友懸鉤子的廣泛而深入舉證已經可以充分證明這點。因此在筆者撰文的這一部份不再贅述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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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rosaceae at 23:46│Comments(0)必也正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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