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04日

胡平:中共當局為何如此敵視自焚【轉】

懸鉤子:

胡平先生的這篇文章,我認為是目前我見到中國所有評論之中最有見地的一篇。

對比台灣1989年4月與5月連續發生幾起自焚案件後國民黨政府的反應,跟今日中共政府的反應,讓人詫異,讓人愕然。因為,1989年4月7日鄭南榕自焚後,4月9日,台灣官方的報紙,包括聯合報、中央日報就報導,鄭南榕原本涉及的叛亂案件,亦即《民主時代》雜誌所刊的「台灣新憲法草案」等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因被告已死亡,應為不起訴處份,或諭知不受理判決。當時政府的報紙標題還寫著「一了百了」,也許有倖倖然之含意,然而在實質上,確實是停止了責任的追究。

今日,面對同樣的事件,中共當局毫無矜憐體恤,反而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及公安部的行政命令《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要求「對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這是不符合中國傳統的「死者為大」的觀念的。(「死者為大」無疑是漢人民間習俗,意謂著死者已死,生前所做的事情不應該多予計較,也不應該深究死者的是非。)

況且,中國自古以來也不乏誓死抗爭,捨身取義的傳統。鄭南榕自焚以後,台灣史教授李筱峰當時就把他比擬成陳天華、譚嗣同等清末反日、反清的英雄人物,並且以川端康成的名句「韶華燦爛了」為標題。(這兩位人物,在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被追念,被捧為英雄的,期待學子學習仿效的。)

今日中共對於圖伯特自焚者的輕視、詆毀,我一直以為是一種種族歧視而已,然而誠如胡平先生在此文章中所啟迪於眾人的,其實不只於此。因為,他說,表示反抗表示抗議的自殺與自焚,「證明了黨的過錯」,「這就有損於黨不容非議的權威,這就有損於偉大領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產黨不關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黨只關心它的權威不容批評不容懷疑。」

所以,為了反抗而自殺者,無罪變有罪,有罪還要再罪加一等。毛澤東已死去多年,然而中共當局「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暴君架子絲毫沒變。這當然不只博民族的問題,而是生活在共產黨統治之下所有人的問題。也是世界不得不面對的邏輯。

感謝胡平先生把這一點點明。因為我不認識胡平先生,此文轉載並沒有經過授權,如果有侵權之疑慮,請讀者告知,我再取下。



中共當局為何如此敵視自焚

/胡平
/自由亞洲電台
/2012年12月12, 13, 17日

12月3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黨報《甘南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透露了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有關《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

《意見》認為,“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於一般的厭世自殺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其自焚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動。”

根據《意見》,組織、策劃、煽動以及幫助他人實施自焚,本質上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

《意見》指出,對實施這類犯罪行動的人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要作為打擊重點予以嚴懲。

這份文件說,對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情節嚴重程度,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文件沒有說明,如何才能追究已經死亡或重傷的自焚者的「法律責任」,只是說「在自焚現場起哄鬧事,抬屍游行、阻礙民警醫護人員施救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糾集多人為自焚者送葬、募捐,經制止拒不服從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文件沒有說明如何或根據什麼標准為上述「人員」量刑。

這份文件說,藏區的自焚案件是「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結,有預謀有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惡性事件」。

中共當局的這份文件實在荒謬絕倫。自焚只是傷害自己,並沒有傷害別人,怎麼能算犯罪呢?當局還大搞株連,把幫助自焚,乃至於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這是對法的精神的肆意踐踏。

自1976年毛澤東去世四人幫垮台以來,中共在法制建設方面好歹還是有一點進步的,然而這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則是一次令人震驚的大倒退。

有人說,是的,這份文件確實荒謬絕倫;不過,它是否在客觀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呢?本來,一個人下決心自焚,是誰也攔不住的;但如果他考慮到自焚非但於事無補,反而會給親友帶來危害,或許就不得不打消主意,不敢自焚了吧?既然生命高於一切。當局這麼做,說不定也有它的道理。

這使我想起文化大革命。

眾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大清洗,大迫害。一方面,文革造成了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規模的自殺現像;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間,中共當局對自殺的態度和處置又格外殘酷格外嚴厲:沒罪的,自殺了就成了有罪;有罪的,自殺了就罪加一等,並且還會給親友帶來麻煩。因此我們有理由推測,假如不是共產黨對自殺行為嚴加譴責並株連深廣,只怕文革中自殺者的數量還要大得多呢。

李志綏醫生在他的回憶錄裡寫道,1966年5月,毛澤東把中國攪得天翻地覆,又開始隱居起來,住進了湖南韶山的滴水洞。一次談到傅連璋的問題。

傅連璋是衛生部副部長,專門負責中央領導的醫療保健。毛澤東說:「傅連璋告訴我,有人鬥他,自殺一次,救回來了。他讓我救救他。其實,傅連璋這個人是好人,已經退休不管事了,還有什麼鬥頭,這個人要保一保。」毛又說:「這次恐怕又有千把人自殺。」

毛澤東這段話說明,毛自己很清楚,政治高壓必將導致大量的自殺行為。可見,毛根本不在乎別人的生命。再有,毛自己也很清楚,在自殺者中,至少是有些自殺者,例如傅連璋,即便按照他的標準,也是好人不是壞人。既然如此,毛澤東為什麼又要對自殺者統統扣上更重的罪名呢?

我們知道,在文革中,有些人自殺是表示反抗,表示抗議。但也有不少人自殺並不是表達抗議。有不少人自殺是以死明志,以死辯冤,以死證明自己的清白,以死證明自己絕非“反對黨反對毛主席”。例如自殺身亡的鄧拓和自殺未遂的羅瑞卿,在遺言裡都高呼「共產黨萬歲!毛主席萬歲!」都叮囑家人要跟著毛主席干一輩子革命。

這種自殺的特點是,自殺者熱烈地認同共產黨和偉大領袖,他們在先前也曾經得到過黨和領袖的承認,被視為自己人。可是現在黨和領袖卻指控他們是敵人,他們感到無比冤枉無比委屈。可是他們又不能直接批評黨批評領袖說你們搞錯了,因為那樣做很容易被理解為對黨和領袖的懷疑甚至反對,那等於是落實了強加給自己的罪名。他們處在既不能接受黨的指控又不能反對黨的指控的尷尬境地。於是,他們選擇了自殺,用死來表明自己的清白,表明自己的忠誠。

在古代,也有過忠臣含冤自殺,以死明志的情況。在古代發生了這種情況,皇帝通常都會有所醒悟,知道自己先前冤枉了別人,因此感到歉疚,所以對自殺身亡的忠臣總是會表示某種尊重。共產黨卻不同。共產黨遇到這種情況反而會震怒。在你看來,自殺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黨看來,你的自殺卻是在證明黨的過錯,證明黨把你整錯了。這就有損於黨的不容非議的權威,這就有損於偉大領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產黨不關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黨只關心它自己的權威不容批評不容懷疑。所以,黨對你的自殺格外生氣,所以黨還要對你鞭屍,給自殺者扣上更重的罪名。至於那些本來就是用自殺來表示反抗表示抗議的人,黨惱羞成怒咬牙切齒就更是不在話下了。

惡名昭著的羅馬暴君提比留聽到他的囚徒在獄中自殺,恨恨地說:「此人逃脫了我的手掌。」

這就是暴君對別人自殺十分痛恨的原因。因為暴君要的就是對受害者為所欲為,要的就是對受害者徹底控制,要的就是受害者任由擺布,完全屈服,而自殺卻意味著擺脫控制,自殺卻意味著說不;所以暴君感到惱火。出於無處發泄的惱怒,所以暴君甚至要對自殺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共產黨槍斃政治犯就不這樣了。尤其是在文革期間,受刑人總是五花大綁,押著架著推上刑場,到了行刑處,狠狠地打擊受刑人的膝彎,迫使受刑人跪下,為了避免受刑人喊口號,或者用鐵絲勒住喉嚨,在嘴裡塞進毛巾木塊,甚至乾脆割斷喉管。

總之,共產黨就是用一切殘忍的手段,使得受刑人沒有一絲一毫的機會表現他的從容,表現他的慷慨,表現他的視死如歸,表現他的寧折不彎,寧死不屈。你縱然是天下第一英雄,共產黨也要讓你死得比狗熊還難看。

我們知道,這些年來,在中國的監獄裡,一方面,經常發生離奇的死亡,如躲貓貓死,喝涼水死,等等,另一方面,如果你絕食抗爭,獄方會對你強行灌食,絕不讓你餓死。在這時,他們又好像比你自己還更珍惜你的生命。

我好幾位朋友都坐過共產黨的牢房,他們告訴我,每當他們絕食抗爭,獄方必定強制灌食;還說這是人道主義。

這真的是愛護你的生命,是人道主義嗎?當然不是。

本來,在監獄裡,囚犯要抗爭,手段很有限,絕食便是其中僅有的幾種之一;但獄方若有權強制灌食,那就是廢掉了絕食之功,那就是剝奪了囚犯們僅有的反抗權利。這才是當局要給絕食者強行灌食的目的所在。

幾年前,在美國關塔那摩監獄,有犯人絕食抗議,獄方對絕食者強制灌食。2006年3月9日,來自英國和美國等7個國家的260多名醫生,在世界著名醫學雜志《柳葉刀》上發表了一封聯名信,指出,用強制灌食的方式來解決在押犯人絕食抗議的問題「無疑是錯誤的」。聯名信呼籲美國關塔那摩監獄管理部門准許在押犯人絕食而死。

聯名信要求,對絕食犯人進行強制灌食的軍醫必須受到懲罰,因為他們違反了禁止強制灌食的國際醫學協議。醫生們在信中說,對絕食者如此做法,醫生的最基本職責是要承認犯人有權拒絕。

聯名信裡提到的國際醫學協議,是指在1975年10月於東京召開的2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的《東京聲明》。該聲明在2005年和2006年兩次理事會會議上又分別修訂。其中第六條是:「當囚犯拒絕食物/飲水,且醫師認為他(她)的自願絕食出於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斷時,不得對其進行人工喂食。囚犯作決定的能力應經過一位以上獨立醫師的確認。醫師應該向囚犯解釋絕食的後果。」

醫生的使命是救死扶傷,可是在這封聯名信裡,醫生們卻要求准許別人絕食而死。乍一看去十分荒謬,其實,這反映出兩個價值的尖銳衝突:一個是愛護他人的生命,另一個是尊重他人的意志(這不等於贊同他人的訴求,例如那260多名醫生就未必贊同關塔那摩囚犯的訴求)。這兩個價值都十分重要。然而當二者發生衝突,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的時候,我們必須承認,尊重他人的意志更重要。

先前我講過,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有關《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居然把自焚定為犯罪,把幫助自焚,乃至於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這毫無疑問是對法的精神的肆意踐踏。不過也有人認為,既然當局的做法在客觀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而生命的價值當然是高於一切,因此當局這麼做也有它的道理。

可是,正如《紐約客》一篇講自焚的文章所說:「自焚是表達絕望與反抗的終極行為,是在鬥爭無望的情況下自我犧牲的英勇行為。」深受中共當局壓迫的藏人,因為沒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沒有集會游行的自由,迫不得已,一些人只好選擇自焚這種「表達絕望與反抗的終極行為」,寧可犧牲自己,也要表達他們的心聲。中共當局的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他們最後的抗爭權利,是把藏人的反抗聲音全面「和諧」,徹底消除。

這決不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因為真正的尊重他人的生命,必須以尊重他人的自主意志為前提,首先是尊重他人的表達自由。在否認他人自主意志的情況下說什麼尊重他人的生命,無非是把他人當作奴隸,而且是當作任由擺布的,逆來順受的百分之百的奴隸,無非是徹底消滅人的精神。中共當局為何如此敵視自焚?僅僅是因為,用艾未未的話,那是「生命用結束肉體的存在形式來證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爭。」

例如,1963年南越和尚釋廣德因反對吳庭琰政府迫害佛教,在西貢街頭自焚。當時的《人民日報》就給予了正面報導。1969年捷克大學生帕拉赫為抗議蘇軍入侵自焚,《人民日報》也給予了正面報道。1966年7月,西安法門寺主持良卿法師反對革命小將破壞佛門聖物而點火自焚,當時自然被視為反對文化大革命反革命,可是到了四人幫垮台,文革也被官方定性為十年浩劫予以否定後,良卿法師的骨灰不但被迎回法門寺安放,還舉行了莊重的儀式;官方媒體也把良卿法師稱為「偉大的殉教者」。

周恩來也寫詩,不過流傳下來的很少。其中流傳最廣的是周恩來1917年19歲時赴日本留學前寫的那首七絕《無題》,「大江歌罷掉頭東」。這首詩的最後一句是「難酬蹈海亦英雄」。蹈海,引的是留日學生陳天華的故事。陳天華(1875-1905)是革命家,同盟會成員,著有《猛回頭》,《警世鐘》,《中國革命史論》等作品,膾炙人口,風行一時。

為了抗議日本政府對中國留學生的歧視,為了抗議日本報紙對中國人的侮辱,也為了激勵人心,陳天華在1905年12月7日留下《絕命書》萬餘字,次日蹈海自盡。蹈海和一般的跳海不同。蹈海是從海邊下水,一步步向大海深處走去,直到沒頂直到被淹死。蹈海和自焚很相似,如果沒有超常的決心和意志,人走到沒頂處就會本能地打退堂鼓往後縮了。

周恩來把這樣一位蹈海自盡的人稱為英雄。後來的中共歷史書中也把陳天華當作英雄來歌頌。陳天華的遺體和另一位投黃浦江自盡的同盟會會員姚宏業合葬於長沙岳麓山,他們的陵墓被中國政府於1983年列為湖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由此可見,中共當局並不是不理解自焚的意義,並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地一概反對或敵視包括自焚在內的抗議性自殺。問題只在於你抗議的對像是誰。如果自焚者抗議的對像是中共也不喜歡也反對的當權派,中共就會對自焚者大加贊頌。這時候它就不擺出什麼珍惜生命的樣子去譴責自焚,主張給自焚定罪了。

請問中共當局,請問中國最高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負責人,你們敢搗毀陳天華姚宏業的合墓和紀念碑嗎?你們敢譴責良卿法師是違反佛法,死有餘辜嗎?

越南和尚釋廣德是在很多人幫助下自焚的,有人專門打電話通知西方記者,當釋廣德乘坐小汽車到達現場時,一位和尚給他鋪上坐墊,另一位和尚往他身上澆汽油並點著火,還有三百個和尚圍成圓圈組成人牆不讓警察靠近。你們敢說他們是犯了「故意殺人罪」嗎?

1969年1月,捷克大學生帕拉赫為抗議蘇軍入侵而自焚,隨後,布拉格50萬民眾為他舉行葬禮,你們敢說這些民眾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諒視你們也不敢。這就證明你們毫無原則,毫無法的概念;你們無非是以自己為中心,「順我者昌,逆我者亡」而已。

查閱歷史可以發現,在對待包括自焚在內的抗議性自殺的問題上,就數中共當局的態度和做法最為惡劣。

陳天華蹈海自盡後,靈柩送回家鄉湖南,安葬於長沙岳麓山麓山寺後,送葬隊伍綿延十餘里,多達數萬人,當時軍警未加干涉,不少軍警還為之感動。當50萬民眾為帕拉赫送葬時,蘇軍士兵也只是在一旁靜觀,沒有干涉,更沒有追究送葬者的什麼刑事責任。

像中共當局這樣,給自焚者還要扣上罪名,對幫助自焚的人甚至給自焚者送葬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歷史上即便不是絕無僅有,也是極其罕見的。而這一切居然發生在21世紀的今天。這不是平庸惡。這是根本惡,是明知其惡還要一意孤行之惡。

藏人自焚無疑是由中共高壓引起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中共改弦更張,不過眼下還看不到有這種跡像。我們該做的事。就是讓更多的人關注這個問題,形成更大的壓力。

不錯,歷史上,確實有過強權通過高壓,通過強制,經過漫長的時間,最終消彌少數民族的反抗並進而將其同化的,但問題是,在當代世界,我們還能夠認同那種殘暴的做法嗎?那種殘暴的手段還有可能持續那麼漫長的時間嗎?我們可以斷言,目前中共的做法決不可能持續很久,必定會半途而廢,必定行不通,必定要失敗。

http://www.rfa.org/mandarin/pinglun/huping/hp-12122012093548.html
http://www.rfa.org/mandarin/pinglun/huping/hp-12132012133030.html
http://www.rfa.org/mandarin/pinglun/huping/hp-1217201211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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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rosaceae at 00:34│Comments(0)報導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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