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05日

「自治應從村做起」?放屁!

自稱「藏學家」、「學者」的王力雄,從2012年1月12日以來,即發揮極大的想像力,發明了「突破西藏困境應該從村民自治開始」之金句。並且一再到處宣講傳播這個狗屁不通的「解決方案」,最近一次他滿嘴胡言的記錄是2012年12月25日,他接受「德國之聲」(藏人自焚運動十八大形成高潮,自治應從村做起)專訪。

我雖然曾經以〈烏坎之商榷,黨治乎?民治乎?〉一文探討村莊自治無法解決圖伯特問題之原因,顯然無法阻止他繼續天馬行空,欺騙世人。既然如此,我也沒辦法再坐視下去,將會毫不客氣地指出其錯誤之處。

以下我轉貼前不久前才受其妻子唯色肯定的一位作者,王金波先生的文章。王先生在今年2月24日在民主中國論壇上發表的文章,〈農村基層選舉中民選村長的遭遇〉,以十六個具體實例,檢視當今中國農村自治的現狀。王金波對於中國村莊自治的前途,顯然是並不看好的,他寫道:

雖然廣東省烏坎村2012年村委會選舉在海內外各方人士的密切關注下進行得比較規範,但這只是一個特例,不具有標本意義。總起來講,中國的農村基層村民自治制度極不健全,自治程度極低,村委會選舉大多只是貫徹上級意圖的形式,即使偶有拂逆上級意圖的候選人當選為村主任,上級政府總有辦法排斥他們,繼續貫徹自己的意圖。替村民維權、不配合上級意圖的村官們,在當選後工作困難重重,多數很快被迫離開職務,甚至本人和家人被毆打、判刑。中國農村基層自治要想落在實處,必須消除上級政府干預村民選舉的衝動和機制,而在中國,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


而在他的詳細檢視之中,我們會發現,中國農村的選舉,除了廣東烏坎之特例,其他所有的農村,都受到上級嚴密的操控。此操控幾乎是全程展開,無孔不入,從候選人資格受到限制,到選舉投票、計票、開票過程都可能被當局上下其手,再到當選之後,符合民意的村幹部往往受到當局阻撓,比方說,硬是不讓上任,到「被架空、停職、撤職,甚至拘留、勞教、判刑」,甚至「被車禍」而失去性命等等不一而足。

假如這樣的描寫是事實,那麼該位「知名藏學家王力雄」所說:「只要村民‧‧‧堅持不服從當局派遣或指定的人,只同意自己的自治,只服從自己選舉的領導者,村莊權力最終就是在村民自己手中」,就與上述陳詞互相悖反,不符合當今中國的現實,已到痴人說夢之境地。

中國農村的選舉過程,就是典型的專制國家的選舉過程。俄羅斯也有選舉,然而其舞弊作票現象屢見不鮮,終於激起眾怒,導致2011年12月在莫斯科的大遊行與大抗議。台灣在民主化之前也有選舉,其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亦俯拾皆是。有選舉並不代表有民主,也不代表就能夠自治。這個道理淺顯易懂,但是對於從來不知民主為何物的中國人而言,還是具有蠱惑人心之魅力。

王金波的研究稍稍打破了上述迷思,他指出,現行的中國農村選舉,即使可以選出村民滿意的人,往往一樣無法幫助村民達到維權目的,有時候甚至導致更多的權益受到侵害。這無疑是對於現行制度最沉痛的控訴。

真正的民主與自治,一定要黨政軍全面退出(在中國村莊就是必須廢黨委),一定要靠制度性的保障,才能夠得到落實與實踐。在台灣,就是所謂的「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現象,亦即立法委員選上之後,享有言論免責權,許多被政府羅織的案件,無法在民意代表任期內加以追究,一定程度地先保障了民主運動的存續。在目前的中國,顯然沒有這樣的空間,這是中國知識份子必須想辦法呼籲政府作出改變的關鍵。光憑想像,光說不練,連最基本的原則都未能確立,還侈言中國民主進程,這是最徹底的墮落。

台灣懸鉤子謹誌



農村基層選舉中民選村長的遭遇

/王金波
/2013年2月24日
/民主中國

雖然廣東省烏坎村2012年村委會選舉在海內外各方人士的密切關注下進行得比較規範,但這只是一個特例,不具有標本意義。總起來講,中國的農村基層村民自治制度極不健全,自治程度極低,村委會選舉大多只是貫徹上級意圖的形式,即使偶有拂逆上級意圖的候選人當選為村主任,上級政府總有辦法排斥他們,繼續貫徹自己的意圖。替村民維權、不配合上級意圖的村官們,在當選後工作困難重重,多數很快被迫離開職務,甚至本人和家人被毆打、判刑。中國農村基層自治要想落在實處,必須消除上級政府干預村民選舉的衝動和機制,而在中國,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

“民主轉型與制度變革”徵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簡稱《村委會組織法》)在1998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施行,2010年曾做過一次修訂。根據該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委會的性質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這些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就是人們常說的村官、村幹部。其中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們習慣上稱為村長、副村長。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這些法律條文並未落到實處,農村村委會選舉形勢嚴峻。

一、選舉的主要概況

1、村民選舉被上級政府操縱。

這裡說的上級政府,是指鄉鎮一級黨委、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更高級別的黨委、政府等。《村委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顯然村民自治的地位要高於上級政府的指導,但在現實中,由於從上到下實行的政績考察指標和穩定壓倒一切的維穩戰略,鄉鎮政府有充分的動機去干預村委會的選舉及其日常工作,從而讓自己放心的人當選,或者讓對自己不那麼俯首貼耳的村幹部無法開展工作。現實中鄉鎮黨委和政府干預候選人產生、選舉過程乃至選後工作的例子比比皆是。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但在現實中,從村民選舉委員會(簡稱村選委會)的推選到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的選舉,通常都有上級政府在施加影響、甚至完全操縱。比如2010年初錢云會出獄前,鎮政府曾試圖組織選舉,以免錢云會出獄後參選而再次當選。答孝寧在當選後,街道辦事處拒不宣布選舉結果,致使答孝寧無法上任。山東省萊州市政府換屆選舉工作組在石柱欄村黨員會上公然說「上訪人員沒有被選舉權」。而最典型的則是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霞陽村,上級政府操縱確定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應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5週歲以下;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應具有村『兩委』[既在村委會工作過又在村黨支部工作過]工作經歷,兩年以上工作經驗;上屆班子成員女滿52歲、男滿57歲不作為候選人。若不符合條件的對像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經核實取消其初步候選人資格。」)公然違反《村委會組織法》。

多數情況下,選舉是被上級政府通過本村有勢力的村幹部或附近的黑惡勢力操縱。比如李勝在2003年第二次參選時,遭到村辦企業負責人、後來的村黨支部書記李劉用的破壞,選舉中斷,且此後5年多沒舉行村委會選舉。2009年1月,李劉用再次在鎮黨委書記的支持下破壞選舉,並在4個月後操縱選舉自己當上村委會主任。岳永進當選後,被上級政府阻撓而得不到聘書和村公章,甚至被村黨支部書記毆打致殘,後來上級政府和村黨支部書記公開用公款賄賂選民,採用威脅﹑恫嚇和偽造選票等手段讓曾有犯罪前科的張富強當上村委會主任。因此,村委會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性質,大打折扣。

2、帶領村民維權的村委會主任,多數是在村民權益受到侵害的背景下當選的。

在錢云會、李勝、陳雲華、岳永進、董長民、余蘭芳、許坤、答孝寧、翁金祥、邱佃江、張玉璽、甄樹清、曾某、林祖鑾、楊色茂等人當選村官之前,村民權益已受到侵害。村民選舉這些人當村官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也有例外。范長貴任村幹部45年,曾多次辭職而不被上級允許,2010年卻被上級非法停職。

村民權益受到的侵害,主要有本村村官非法賣地和占地、侵吞集體財產和國家撥款、豆腐渣工程、財務不公開,外來徵地和強拆及補償、霸占本村土地,上級政府濫收費等方面。

3、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在帶領村民堅持維權之後,多數在村民中形成很好的口碑。

錢云會在因車禍去世後,很多村民認為這是一起謀殺,就是源於錢云會在村民中形成的良好口碑。而錢云會死後,很多村民認為錢云會領導的維權抗爭也就失敗了。李勝在第一次當選村委會主任後曾因支持村民維權被判刑,出獄後在第二次選舉中得票率仍最高。陳雲華在出獄後被村民推舉為村民代表繼續上訪。

4、帶領村民維權的村委會主任,多數很快被被撤職、停職或架空,或者被阻撓上任,甚至被以抓捕的方式被實際停職。

董長民因被市政府文件宣布選舉無效而不再履行職務。余蘭芳在本村黨員幹部會上被鄉黨委書記、縣司法局局長宣布停職反省。翁金祥被鎮黨委書記宣布停職。李振堂被街道辦事處宣布撤職、停薪。邱佃江被鎮黨委指派的「臨時負責人」接管全部工作,名義上保留職務。范長貴被鄉黨委指派的該村「第一黨組織書記兼村主任」宣布免職。錢云會、李勝、陳雲華、許坤因入獄被實際停職。答孝寧當選後一直未能上任。

當選並實際履行職務的時間是:錢云會2個月,余蘭芳3個月,邱佃江7個月,李勝、董長民不到1年,陳雲華約1年半,許坤1年8個月,翁金祥約4年。

5、村委會主任在當選後,有的被拘留、判刑、勞教,比如錢云會當選後曾三次入獄、兩次判刑,李勝、陳雲華兩次入獄。村委會主任及其親屬和支持者被毆打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選舉的程序

1、村選委會的產生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根據該條款,村委會選舉的主持者只是村選委會,其他個人和組織無權干涉選舉。因此,村選委會的產生至關重要。但該法對村選委會的產生辦法規定得很籠統,只是說「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而舉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的具體程序,卻沒有規定。並且,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各村民小組會議三種方式中,什麼情況下採用哪一種,也沒有規定。這就給操縱選舉提供了足夠的空間。例如,河北省武安市格村原有56名村民代表,2008年12月村黨支部書記李劉用下令撤掉23名村民代表、新增43名村民代表,次日李劉用操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出村選委會。而根據《河北省關於第八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中一些具體問題的意見》,「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一般由村委會主持。沒有村委會的村,由鄉、民族鄉、鎮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機構直接組織該村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因此格村選委會的產生完全是非法的。廣東烏坎村在引發激烈的官民衝突和媒體聚焦之後,村選委會的推選實現了完全的自治,由全村村民一人一票、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產生。

2、選民的確定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選民的資格雖有明確規定,但有時會引發嚴重分歧。李勝雖然戶籍已遷出格村,但他是格村人,且在格村居住年限已達標準,所以儘管村黨支部書記認為李勝不具選民資格,但省民政廳三次批示認可李勝具選民資格。董長民獲選村委會主任以後,被前主任崔喜春的女兒崔艷麗等人舉報選舉不合法,其中一個理由是已參加投票的該村小學教師佟亞英戶口已遷出該村,不具選民資格。

3、候選人的確定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在具體操作中,候選人往往由村黨支部書記或上級政府通過村黨支部提出。不配合他們的村民,往往被千方百計排斥掉候選人資格。比如,儘管邯鄲市人大、武安市人大、武安市民政局和午汲鎮鎮長已確認李勝的選民資格,但午汲鎮黨委書記拒絕承認李勝的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後來在選舉候選人時,投票結束後,李劉用指使唱票人,只要是選李勝的選票,全部不唱票、計票。而廈門市海滄區霞陽村黨支部書記楊元友為謀求連任,在上級政府的支持下,把持該村村民代表會議強行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是:「應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5周歲以下;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應具有村「兩委」(即在村委會工作過又在村黨支部工作過)工作經歷,兩年以上工作經驗;上屆班子成員女滿52歲、男滿57歲不作為候選人。若不符合條件的對像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經核實取消其初步候選人資格。」

而且,該村的候選人提名竟實行等額原則。山東省萊州市政府換屆選舉工作組則在石柱欄村黨員會上稱「上訪人員沒有被選舉權」。2012年2月廣東烏坎村村委會成員23位候選人全部由自薦產生。

4、村選委會對選舉的主持

雖然《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選舉的主持者只是村選委會,但選舉的具體過程多數由上級政府或本村黨組織實際主持和操縱,甚至有時候上級政府完全拋開村選委會直接下命令。2010年,為防止即將出獄的錢云會再次當選村委會主任,蒲歧鎮政府強行組織村委會選舉,只是因多數村民退選、罷選而流產。2009年5月在武安市格村選舉中,鎮選委會完全無視村選委會的存在,把選民證和選票直接交給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李劉用分發。廣東烏坎村2012年3月的選舉是完全由村選委會主持的。

5、寫票、投票、計票、公布選舉結果

《村民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在實際選舉過程中,寫票、投票、計票、公布選舉結果幾個環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例子比比皆是。

2004年沈陽市張良堡村選舉,上級政府和村黨支部書記通過以死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的名義投票等手段讓曾有犯罪前科的張富強當上村委會主任。

格村2009年選舉時,全村選民2500多人,只有300多名選民拿到選票,其他2200張選票全由李劉用安排人私自填寫、秘密計票,不准選民接近觀看。

2011年西安高橋村選舉時,村民投票結束後,村選委會又搬出票箱,讓一些外來務工人員投票。而這些人本沒有該村戶口,也沒辦理選民登記手續,因而沒有選舉權。後經查證,非本村選民得到選民證和選票的有229人,其中已投票的有120人。村民代表金孝榮稱,村民都必須出示戶口本或身份證才能進入會場拿到選民證、選票進行投票,而這些外來務工人員什麼也沒有卻能參與投票。這是因為前村長李剛明怕自己票少而臨時從勞務市場找人充數。下午當場唱票,參加投票的村民總數為3184人,村民答孝寧獲選票最多並且過半,為1629票,李剛明得票1370票。但此選舉結果幾個月後也沒公布。

遼寧省小漩村2007年4月選舉時,唱票臨近尾聲,還有70多張票未唱,董長民的票數還差4張就將過半,村黨支部書記崔喜春的兩個外甥將已唱過的部分選票撕碎,並將計票板上的計票結果擦掉。

而更有甚者,有時候選舉過程會被迫中斷。格村舉行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時,當選票統計李勝過半數時,李劉用指使人切斷會場的電源,向會場投擲燃放鞭炮,然後毀壞票箱、選票,選舉中斷。後來該村接近6年沒再舉行過村委會選舉。

廣東烏坎村2012年3月的選舉過程,均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三、選舉的公開性、透明度,即外界對選舉的監督和採訪

通常選舉時上級政府都會派人到場,名為指導、監督,實為操縱選舉。比如2011年西安高橋村選舉時,街道辦事處主任韓鎖成、黨工委副書記兼選舉指導小組成員楊亞妮儘管帶著一百多名警察、保安在現場督導選舉的,但對李剛明糾集無選舉資格的人員進場投票、不當場宣布選舉結果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

與此同時,獨立的媒體監督缺位。比如2007年廈門市海滄區霞陽村選舉時,來自北京的記者被禁止進入會場採訪。

廣東烏坎村2012年3月的選舉,有外村村民、大批記者、各省訪民和美國駐廣州領事館主管人權事務的副領事包德寶到場參觀、採訪。

四、選舉後的情況

因給村民維權而當選的村委會主任在當選後,有些因不被上級政府認可而沒有上任,比如答孝寧;有些不被認可並被阻攔正常工作,比如余蘭芳、翁金祥;有些不被認可但實際上行使了職能、開始了正常工作,比如岳永進;有些被認可並正常工作,比如李勝、董長民、許坤、邱佃江、張玉璽。但這些人大多很快被架空、停職、撤職,甚至拘留、勞教、判刑。

而村民們維權的目的,則幾乎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有時候甚至受到更多的權益侵害。比如從錢云會當選村委會主任到遭遇車禍的6年時間,問題「絲毫沒有進展」,僵局越陷越深。河北省格村、溫州市燈塔村、沈陽市張良堡村、西安市高橋村、福建省鳳跡村、唐山市三裡屯村、廈門市霞陽村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廣東省烏坎村的問題則開始解決。


結語

雖然廣東省烏坎村2012年村委會選舉在海內外各方人士的密切關注下進行得比較規範,但這只是一個特例,不具有標本意義。總起來講,中國的農村基層村民自治制度極不健全,自治程度極低,村委會選舉大多只是貫徹上級意圖的形式,即使偶有拂逆上級意圖的候選人當選村官,上級政府總有辦法排斥他們,繼續貫徹自己的意圖。替村民維權、不配合上級意圖的村官們,在當選後工作困難重重,多數很快被迫離開職務,甚至本人和家人被毆打、判刑。中國農村基層自治要想落在實處,必須消除上級政府干預村民選舉的衝動和機制,而在中國,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

2012年7月31日初稿,11月19日~12月29日修改,北京

附:

案例1:錢云會,浙江省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村委會主任。
妻子:王招燕。兒子:錢成旭。村民:王立權。

2004年,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浙能樂清電廠工程開始徵地,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將被徵用146公頃土地,獲得各類徵遷安置補償費3800萬元,村民人均1萬元左右。村民們拒絕接受,並很快形成以錢云會為首的七人核心維權團隊。這七人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要「將安置補償費提高到人均10萬元」。寨橋村村民自發籌資,由錢云會負責前往北京上訪。4月,錢云會在上訪途中被抓捕,並於2005年3月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一年半、緩刑兩年。錢云會回家那天,獲得「英雄凱旋」般的待遇。

4月,錢云會當選新一屆村委會主任。當時寨橋村以海選方式進行選舉,錢云會的競選口號是「反腐敗、告貪官、為民眾」,向村民許諾「能夠為村民爭取到每人10萬元的徵地補償款」。在第一輪投票中,錢云會獲得全村2500張左右選票中的2200多票。當時錢云會處於緩刑期間。蒲岐鎮政府就「這個特殊的事情」請示市政府。寨橋村在兩天後再次投票,錢云會以2300多票當選。在當地政府的默認下,錢云會正式當選村委會主任。

但上任不足兩個月,錢云會第二次入獄。按照樂清市公安局的解釋,事情緣由是:「2005年7月,錢云會在緩刑期間,仍然聚眾阻撓浙能樂清電廠正常施工、毆打施工人員、破壞施工設施」。2006年4月,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錢云會的第三次入獄是2008年11月。樂清市法院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錢云會有期徒刑兩年、罰金5萬元;以相同罪名判處另一名村委會成員王立權有期徒刑一年半、罰金4萬元。

選舉前村民面臨的問題是:各類徵遷安置補償費太少。錢云會競選時承諾解決這個問題,即爭取到更多的補償費。2005年錢云會當選並上任兩個月後即入獄,因此實際履行村委會主任職務只有兩個月,並未兌現競選承諾。但這不妨礙他在村民中的威信,反而因六年中矢志不移的上訪歷程而威信日隆。

2010年4月,媒體曾刊登過《樂清蒲歧鎮寨橋村選舉代表村民「被同意」》的報導。此前蒲岐鎮政府曾試圖組織村委會選舉,但因錢云會未出獄不能參選,村民紛紛退選、罷選,導致選舉流產。而政府干涉選舉,正是因害怕錢云會出獄後,村民繼續選他當村主任。

寨橋村村民們堅持上訪,並提出該徵地項目種種「違規問題」,但六年來「絲毫沒有進展」。僵局越陷越深,村民並未拿到原先的1萬元安置補償費,政府也未對「將安置補償費提高到10萬元」的要求作出任何承諾。

2010年12月25日,錢云會死於車禍,引起海內外強烈關注。

案例2:李勝,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鎮格村村委會主任。
妻子:張靜。

2000年3月,李勝在村民們的支持下當選為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鎮格村村委會主任。李勝曾在四個大學讀過書,當過老師、警察。李勝雖然戶口不在格村,但他是格村人,且選舉結果經省民政廳核准有效。在參選過程中,李勝遭到原村幹部的打擊,被他們雇人毆打成輕傷。李勝上任後,發現村裡諸多財務問題,因此上報到上級政府,武安市紀委查出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會計及村辦企業「礦產品加工廠」負責人李劉用共貪污公款七千多萬元,並對他們進行了刑事處罰。但李勝和村民們多次遭到打擊報復,村委會公章也曾一度被搶走。2001年1月,400多名村民到武安市委上訪,要求懲罰凶手,懲處貪官。2月,4名村民和未參加上訪的李勝被警方抓捕。隨後4名村民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被分別判刑5至10個月。警方偽造證據,將李勝判刑10個月。

2003年9月,該村舉行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當選票統計李勝過半數時,李劉用指使人切斷會場的電源,向會場投擲燃放鞭炮,然後毀壞票箱、選票,選舉中斷。後來選舉沒有再舉行。2006年5月,李劉用任村黨支部書記,繼續抵制村委會選舉。

2008年12月,李劉用以黨支部名義撤換村民代表,並任選委會主任,拒絕發選民證給李勝。邯鄲市人大和武安市人大確認李勝的選民資格。武安市民政局副局長楊建元、基層政權科科長李傑明到午汲鎮和鎮長黃利斌安排了李勝的選民資格。但午汲鎮黨委書記霍俊勇堅持不承認李勝的選民資格,支持李劉用不給李勝發放選民證。2009年1月,該村舉行第八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候選人選舉。投票結束唱票時,李劉用指使唱票人,只要是選李勝的選票,全部不唱票、計票。村民對此強烈不滿,到武安市委反映。市領導安排公證處重新唱票、計票。李勝和李劉用分別以1015票、690票成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李劉用試圖阻撓選舉未遂。5月舉行選舉,格村共有2500多名選民,但只有300多名選民得到選票,其他選票均被李劉用派人私自填寫。結果公布,李劉用得1600多票,當上村委會主任。

9月李勝在北京被抓,押回武安後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名行政拘留,10天後被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拘。其妻張靜說,所指的合同是李勝1993年向村委會構買土地的合同,屬合法的商業行為。

案例3:陳雲華,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南彙街道燈塔村村委會主任。
電話:0577-88921323。

2002年,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南彙街道(原南浦街道)燈塔村1402畝土地被上幾屆村委會主任非法低價賣光,村民一無所有,老人連最低保障都沒有,村民為此上訪。2007年3月,該村村民陳雲華在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時被鹿城區政府派人抓捕關在看守所。隨後趁陳雲華家無人時,溫州市工商局局長夏某下令對陳雲華家的房子實施暴力強拆,甚至搜走了所有的房地產契據和其他舉報材料。陳雲華被無理羈押9個月後獲釋,2008年初在村委會選舉中當選村委會主任,並繼續上訪。2009年7月,陳雲華在村委會辦公室上班時被警方抓走,後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一年半。2010年刑滿釋放後,陳雲華不再擔任村委會主任。但因問題沒得到解決,他繼續以村民代表身份上訪,並表示要反抗到底。

案例4:岳永進,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紅菱堡鎮張良堡村村委會主任。
妻子:劉華。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紅菱堡鎮張良堡村村民岳永進2002年被村民選為村委會主任。儘管由於上級政府阻撓,岳永進沒有拿到聘書和村委會印章,但還是和村民集資聘請了審計人員,對該村多年來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查出幾屆村委會出賣集體土地﹑違法攤派﹑侵吞村民水電費和侵占國家撥發的救災款等,有問題的金額高達260多萬元。

2002年12月,岳永進被該村黨支部書記劉家安策劃毆打致三級肢體殘疾。2003年4月,岳永進再次被毆打。

2004年2月,岳永進被刑事拘留22天。4月,村委會進行換屆選舉,區、鎮兩級黨委、政府的官員和劉家安公開用公款賄賂選民,採用威脅﹑恫嚇和偽造選票等手段讓曾有犯罪前科的張富強當上村委會主任。隨後新一屆村官擅自出賣集體耕地,強逼村民按手印簽約。村官惡行遭村民強烈抵制,全村兩百多戶村民聯名上書,反對出賣土地,強烈要求罷免有貪污行為的劉家安和張富強。同時,岳永進被村民選為上訪代表,到北京反映土地被掠奪的問題。多年來,村鎮兩級官員非法轉賣土地上千畝,貪污土地款上千萬元。

2006年2月,岳永進及其妻子劉華在北京被抓捕並被帶回遼寧,隨後岳永進被勞教一年半,劉華被勞教一年、院外執行。2009年8月,劉華在北京上訪時被遼寧警方抓捕,隨後撤銷院外執行,重新勞教一年。

2010年12月劉華因上訪被抓,隨後岳永進也被抓。2011年1月,劉華被勞教二年。

案例5:董長民,遼寧省遼陽縣小屯鎮小漩村村委會主任。
董長民家屬聯系電話:13390496487,15241958377。

遼寧省遼陽縣小屯鎮小漩村原黨支部書記崔喜春連任三屆9年村委會主任,私自出售村裡價值上千萬的山產,貪污腐敗,勾結黑惡勢力欺壓百姓。2007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因村民董長民的得票數高於崔喜春,崔喜春指使人連續破壞3次選舉。6月,在第四次選舉中,董長民當選村委會主任並接到了鎮政府頒發的當選證書。2008年4月,鎮政府突然口頭宣布,根據遼陽市政府紅頭文件,該村2007年6月的村委會換屆選舉無效。該村進入無政府狀態。2008年5月,董長民狀告遼陽市政府,請求撤銷關於小漩村選舉無效的紅頭文件。8月,遼陽中院認為,市政府的紅頭文件是信訪復核意見,是指導性的,不具有強制力,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可訴。11月,遼寧省高院認為,涉及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有關內容,不屬於行政訴訟審查範圍,駁回上訴。董長民和村民多次上訪。2011年8月,董長民被以聚眾哄搶的罪名抓捕。村民維權代表吳慶超、吳志武也被抓捕。

案例6:余蘭芳,女,湖北省鹹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村委會主任。

村民:樂德勝、汪細秀、鄭大火、沈新華。

2002年8月,已退休的原湖北省鹹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村幹部、縣「優秀婦女幹部」、「勞動模範」、「全省科技示範戶」余蘭芳向當地報紙反映該村小學被建成豆腐渣工程的事情。記者調查核實後,對該村小學教學樓質量問題進行了披露。余蘭芳耗費所有積蓄4萬多元,拿著報紙找縣、市、省和國家各級多個部門、幾百人次反映情況,均無結果。12月,余蘭芳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當選村委會主任。村裡以往的各種債務和麻煩都開始找余蘭芳,而未依法當選的原村會計兼出納拒絕交出賬目和公章,余蘭芳在工作中沒有任何財務支配權。2003年3月,鄉黨委書記、縣司法局局長等在該村召開黨員幹部會,宣布對余蘭芳「停職反省」。5月,余蘭芳被縣公安局以「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行政拘留15天。其間,為搜集余蘭芳「組織群眾抗稅」的證據,警方對該村村民樂德勝、汪細秀、鄭大火及回村務農幹部沈新華採訪了刑訊逼供等手段。余蘭芳獲釋後,向法院起訴該縣公安局。

案例7:許坤,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鹹田鎮白虎頭村村委會主任。

村民:張春瓊、高世福、何顯福、易氏英、高鎮章、高世輝、蔡建月。

2008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鹹田鎮白虎頭村村民許坤當選村委會主任。為抵制當地政府對該村的強制拆遷,許坤和該村30多名村民代表、60餘戶「釘子戶」,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拒簽拆遷協議、上訪、網上發帖乃至直播、請律師團進村幫助維權、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給當地政府找了無數「麻煩」。村黨支部在上級官員的指使下以「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妨害公務」的理由將許坤開除黨籍。2009年3月,村兩委會決議要求許坤將村委會印章交給副主任林章海保管,而同一天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則決議印章應由許坤保管。4月,鎮政府工作人員奪走許坤的公文包,搶走村公章,後來停發許坤的工資。10月村委會大樓被強拆過程中,有十餘名村民被警方當場抓捕,後來其中高鎮章、高世輝、蔡建月三人被刑拘。2010年5月,當地政府出動數百名警察和聯防隊員包圍許坤的家,許坤以死抗爭,當局次日被迫撤出現場。幾天後許坤在北海市一家賓館被警方拘捕。6月,許坤被當地檢察院批捕,涉嫌罪名為「非法經營」。10月,當地政府的強拆行動與村民形成激烈對峙和衝突,引發媒體和輿論廣泛關注,拆遷不得不暫停。2011年2月,許坤案開庭,上百名村民到法院門前支持許坤。4月,許坤被判刑4年、罰金20萬元。在此前後,還有8名村民獲刑:張春瓊、高世福因「非法經營罪」均獲刑兩年、罰金15萬元,何顯福、易氏英、高鎮章、高世輝、蔡建月因「妨害公務罪」獲刑。

案例8:答孝寧,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高橋村村委會主任。

村民:秦常利、秦鐵毛15529275213、李保賢、李孟學13096983934、金孝榮13002992201、李院利 15002943469

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高橋村原村委會主任李剛明,1985年曾因盜竊被判刑三年,先後坐牢三次,後經營賭場、歌舞廳,手下有一幫黑惡勢力。李剛明在任村委會主任時,與街道、區政府的官員勾結,霸占村裡土地私自蓋樓出售、非法牟利,私建垃圾場,非法出售村裡土地,貪污行賄,用黑惡手段欺壓村民。2011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前,李剛明因害怕落選村委會主任後事情敗露,千方百計與上級官員合謀保住職位,並用公款收買村民,許諾村民投他票可得1200元,並要求村民在選票上簽實名以便查驗。11月,該村村民、農民企業家答孝寧在選舉中獲選票最多且過半,當選村委會主任。答孝寧答應村民,如果當選,將公開該村一切債務,清理該村資產。答孝寧在競選時,其5人競選班子曾受到威脅。選舉後兩個多月,街道辦事處拒不宣布選舉結果。村民們多次到街道和區、市、省政府上訪,要求答孝寧上任。包括秦常利、李孟學及其兒子、李保賢在內的一些上訪村民後來遭到暴力打擊報復,甚至被毆打致骨折住院。村民稱這是李剛明與上級政府勾結所致。參與毆打村民的有李聯京、李勇、李波,以及李剛明的母親、妻子、兄弟等十幾人。

案例9:翁金祥,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鎮鳳跡村村委會主任。

翁金祥18965000757、蔡瑞芳15375959808、翁桂成13405933993、方金坤15985729979、翁玉忠13489985356、賴枊玉18950269766。

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鎮鳳跡村在2000年至2006年兩屆村委會期間,財務帳目從沒公開,村民認為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方祖仙有重大貪污嫌疑。2007年村委會換屆,村民翁金祥當選村委會主任。但上屆村委會拒絕向新一屆村委會移交財務賬目,鎮長陳軍下令把賬目封存在鎮政府。村民們強烈要求查清前兩屆村委會的經濟往來賬目。2010年8月,村委會和黨支部在鎮政府查賬,當場查出假賬。鎮黨委書記陳軍立即下令收起賬本停止查賬,威脅村民不得繼續查賬。2011年1月,福清市紀委到新厝鎮調查案情,被陳軍知曉後應付矇騙,並開始報復村民。3月,村委會唯一的銀行賬戶被陳軍下令凍結,並威脅要把參加舉報、上訴、控告的村幹部全部開除。7月,福清市監察局到新厝鎮查賬,被陳軍阻撓。隨後陳軍等人突然到鳳跡村宣布停止翁金祥的村委會主任職務、翁桂成的黨支部委員職務,以及另一個村民的計生員職務,並擅自任命了另外三個村民為村委會和黨支部成員。後來翁金祥等村民開始申訴、上訪。

案例10:邱佃江,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縣黑林鎮新布地村村委會主任。

村民:邱佃元。

江蘇省連雲港贛榆縣黑林鎮新布地村由邵布地村和李布地村兩個自然村合並而成,近十年來有三屆村委會選舉失敗,一直由鎮黨委派人負責日常村務工作。2010年12月,該村第九屆村委會選舉,村民邱佃江當選村委會主任。2011年初,鎮黨委確認了邱佃江的村委會主任身份。2011年5月,鎮政府要在該村徵地30畝用於築壩護坡,邱佃江和很多村民反對。7月,鎮黨委指派該村村民邵澤全為「臨時負責人」,全面接管邱佃江的工作。邱佃江的村委會主任職務名義上仍保留,但被要求「跟班學習」,且不被允許過問村裡的一切村務工作、包括賬目,甚至連村委會辦公室也不被允許進入。

案例11:范長貴,河南省固始縣趙崗鄉窯北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手機:15037674478。

河南省固始縣趙崗鄉窯北村村民范長貴1965年起開始擔任村幹部,後來長期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因農民負擔過重,范長貴對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很多做法非常反感,多次想辭職,但因其在該村有威信,受到村民的一致擁戴,所以鄉裡領導也支持,就一直幹下去。但從2008年起,因鄉裡濫攤派「社會撫養費」,范長貴2008和2009兩年向別人借錢後墊付近8萬元給鄉裡,但鄉裡並沒及時返還,所以范長貴2010年起不再墊付,從而與鄉黨委書記祝文娟發生矛盾。2010年上半年,祝文娟委派信陽市下派幹部陳立凱任該村「第一黨組織書記兼村主任」。7月,縣聯合調查組到該村動員村民檢舉揭發范長貴,並威脅范長貴辭職,范長貴不為所動。9月,鄉黨委召集該村村民程家發、程家裡、張植亮、楊成友等人到鄉政府開會,陳立凱對這幾個人宣布范長貴不再任該村黨支部支書兼村主任,由陳立凱接任,原村委會公章作廢。但因陳立凱等人得不到多數村民的支持,無法進行管理。祝文娟繼續威脅范長貴。2011年3月,幾個警察闖入范長貴家以抓賭名義到范長貴家亂翻一通。該縣聯合調查組查了多年的賬目,均未發現范長貴的經濟問題。范長貴繼續為被非法停職一事上訪。

案例12:李振堂,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東嶼村村委會主任。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東嶼村4000多村民賴以生存的幾千畝灘塗和200畝自留地被該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幹部勾結區、鎮兩級官員強行徵用,該村村委會主任李振堂因替村民維權被強行撤職、停薪,有村民被抓捕、關押、軟禁。2010年5月,街道辦事處的官員和派出所警察拿走村委會公章,致使村委會工作陷入停頓。

案例13:張玉璽,山東省萊州市平裡店鎮石柱欄村村委會主任。

山東省萊州市平裡店鎮石柱欄村有57.97畝土地,被當地一位有後台背景的村民張福新霸占不還,導致村民缺少耕地,生活困難。2009年12月,該村村民張玉璽當選村委會主任,開始向法院起訴張福新。2010年10月,萊州市法院一審判決張福新歸還57.97畝土地。張玉璽認為判決不公正,因為還有土地上的八間房子和機井沒有附上要歸還,所以繼續上訴,並開始和村民到北京上訪。2011年4月,萊州市政府派換屆選舉工作組進入該村,在黨員會上威脅黨員說:「上訪人員沒有被選舉權。」5月,煙台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按照執行程序,最遲在2011年6月萊州市法院就應執行完畢,將張福新強占的57.97畝土地歸還給石柱欄村委。但一年之後,萊州市法院仍沒執行。張玉璽代表石柱欄村村委多次向萊州市法院申請要求執行,被置之不理。張玉璽由於上訪曾被關押,其間恰逢其妻做手術,因無人照顧而落下病根。張玉璽的哥哥也曾受株連被帶上手銬關押。

案例14:甄樹清,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銀城鋪鄉三裡屯村村委會副主任、村民理財小組組長。
甄樹清:0315-3232058,13784648569。

村民:劉澤普、劉玉華、李向申、梁慶鳳、白明利、韓素芝、劉子詳、王守成、劉術柏、範國珍、劉福權、劉淑樺、梁浩成。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銀城鋪鄉三裡屯村從1987年起村務和財務從沒公開,村民2002年起向區有關部門反映村黨支部書記劉廣明、村委會主任王得貴、治保主任仁士寶、會計白秀華等人侵占集體資產上千萬、非法占用土地上千畝的問題,並選舉該村村民甄樹清為村委會副主任、理財小組組長。2003年10月,區紀委被迫通過鄉紀委宣布給予劉廣明、王得貴黨內嚴重警告、仁士寶警告處分。12月,甄樹清等理財小組成員正在村辦公室查賬時,被三裡屯黑社會人員梁慶彌等人趕走。2004年5月,甄樹清被黑社會人員打斷右腿,報案後警方不予立案。6月,甄樹清的19歲女兒甄珍被法院罔顧事實判刑3年半。

案例15: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霞陽村。

2006年6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海滄街道霞陽村黨支部書記楊元友為謀求連任,在上級政府的支持下,把持該村村民代表會議強行通過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限制條件、資格條件、提名方式和提名原則。其中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是:「應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5周歲以下;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應具有村「兩委」(即在村委會工作過又在村黨支部工作過)工作經歷,兩年以上工作經驗;上屆班子成員女滿52歲、男滿57歲不作為候選人。若不符合條件的對像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經核實取消其初步候選人資格。」在7月的選舉中,原村委會主任連任成功。但在記者前往採訪時,被廈門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陳某等人阻攔。村民們認為這次選舉不符合村委會組織法,應當無效,開始上訪,要求重新舉行選舉。

案例16:曾某,廣東省吳川市大山江街道河東社區那孔村村委會主任。

1994年,正當廣東省吳川市大山江街道河東社區那孔村村民準備收割稻穀的時候,大批推土機強行駛入稻田,把55637平方米待收稻穀摧毀填埋。村民們冒著生命危險衝進稻田進行搶收,卻被警方以擾亂社會治安為由拘留15天。村民們開始上訪。村民曾某在村委會選舉中被選為村委會主任,繼續帶領村民上訪。2008年,經國家信訪局轉發文件,吳川市委市政府和村民代表座談,承諾解決問題。但後來一直沒有落實,村民繼續上訪。

案例17:廣東省陸豐市東海街道辦事處烏坎村。

村民:林祖鑾、楊色茂、薛健婉等。

因徵地問題,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廣東省陸豐市東海街道辦事處烏坎村村民代表多次到陸豐市信訪局、廣東省信訪局上訪無果。9月21日,兩三千名村民游行請願,一百多名武警、特警嘗試進村,與村民發生衝突,有村民受傷並被拘留,矛盾激化。陸豐市政府被迫作出承諾調查問題。村民選舉產生「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13名成員(其中林祖鑾任顧問,楊色茂任理事長,張德家、薛錦波、孫楚浩任副理事長),並以其為核心成員繼續示威游行。理事會的職責在於監督與配合陸豐市政府的調查工作,其後召集村民發起村民大會;財務來自向村民募捐款項,每筆捐款與支出都在村內主要廟宇張貼公開。11月,村黨支部書記薛昌、副書記陳舜意被街道辦事處免職,陳舜意辭去村委會主任,陸豐市紀委對薛昌、陳舜意立案查處。約400名村民到陸豐市政府門前上訪。

12月9日,汕尾市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陸豐市委書記楊來發、市長邱晉雄向國內媒體通報烏坎村「9.21」事件的處置情況。同日,薛錦波、張建城、洪銳潮、莊烈宏、曾昭亮等5名村民被拘捕,「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烏坎村婦女代表聯合會」被定性為非法組織並取締。10日村民再次集會抗議,大批手持盾牌的武警和防暴警察在村口附近戒備,村民與警方一度發生衝突。11日武警強行進村被阻,雙方自該天起在村口設置路障,警方檢查進村人士,禁止外來車輛或糧車進入村內,烏坎村民則對一些拿不出記者證或身份可疑的人士查問,以防政府人員混入村內,但歡迎外國或香港記者進入。當天,陸豐市新聞辦發布新聞稱被關在看守所的薛錦波「心源性猝死」,隨後引發廣泛質疑。當天起,村民在村裡設立薛錦波靈堂。17日,村民大會要求當局在5天內交出薛錦波屍體,否則準備到陸豐市政府遊行示威。陸豐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宣布雙規薛昌、陳舜意。18日,汕尾市委舉行烏坎事件媒體見面會,市委書記鄭雁雄提出讓步方案,包括保證軍警不會強行入村。隨後警方採取封村、斷水、斷電、斷糧等方式,糧車不許進入,漁港也被封鎖,漁民無法出海捕魚。19日,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召集村民大會,決定次日繼續游行,要求當局釋放3名被拘留代表並歸還薛錦波遺體。100名年輕村民組成維安隊,另500名村民作預備隊。

20日,汕尾市官方代表進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向政府代表提出多項要求以換取取消遊行,另給陸豐市政府5天時間交還薛錦波遺體。原定游行沒有舉行。晚上廣東衛視播出上午在陸豐市政府召開的幹部群眾大會,廣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稱群眾的主要訴求合理,大多數群眾過激行為是可以理解和原諒,提出村內只要不再組織與政府對抗,不會進村抓人,而林祖鑾和楊色茂等組織者用實際行動悔過自首和爭取立功,政府可考慮從寬處理,不抓捕。晚上8時,陸豐市警方與村民雙方築起的路障均撤除。晚上11時,林祖鑾召開記者會稱次日早上9時與朱明國會面,決定原定12月21日的示威游行取消,村民連日來集會遊行告一段落。

21日,林祖鑾與朱明國、鄭雁雄在陸豐市信訪辦公室會面。鄭雁雄口頭承諾,同意為薛錦波再次進行死因鑒定;兩天內釋放被扣押的3名村民,承認臨時代表理事會,不秋後算帳。林祖鑾對會面結果感到滿意。當天烏坎村召開村民大會,宣布取消原先定於下午的游行,並撤掉村內的橫幅標語,恢復烏坎村的生產和生活。晚上,省工作組進入烏坎村時受村民夾道歡迎。

22日,鄭雁雄、陸豐市委書記楊來發、副書記邱晉雄等陪同朱明國進村與林祖鑾在辦公室會談,受數百村民歡迎。當天開始,被捕村民陸續獲釋回家。

2012年1月,烏坎村召開黨員大會,廣東省委組織部副廳級組織員王葉敏宣布村黨總支部正式成立,由民選代表、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顧問林祖鑾任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重新選舉籌備小組組長,負責領導村委會重新選舉工作;同時原黨支部自行解散。

2月1日,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大會舉行,由全村村民一人一票選出。選舉採用「無候選人直接選舉」辦法。選委會成員不得參選村委會。當天計票完畢,次日公告選舉結果,有11人當選,楊色茂為主任,孫煥松、洪天彬、張水妹為副主任,楊金朝、楊銀橋、李炎森、蔡義濤、吳炳枝、盧本秋、莊漢深為委員。11日,村民代表選舉如期完成,產生7個村民小組的109名村民代表。

14日,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汕尾市委副書記兼代市長邱晉雄、陸豐市委書記楊來發等人進烏坎村,與村黨總支書記林祖鑾閉門會議,商討交還薛錦波遺體事宜。16日,薛錦波遺體正式歸還,其家屬及村民代表近百人在陸豐市永安殯儀館舉行告別儀式,林祖鑾致悼詞。隨後薛錦波遺體被火化並安葬。

29日,楊色茂因參選村委會職務,辭去選委會主任。選委會主任由副主任洪天彬接任,李炎森遞補為副主任,陳炎宗遞補為委員。自薦參選村主任的林祖鑾、曹鎮才,自薦參選副主任的薛健婉(薛錦波的女兒)、楊色茂、陳少領、洪銳潮、張德家,自薦參選委員的楊祝柳、孫文良、薛俊良、陳昌來、黃雪華、沈錦城、林寶加、陳素轉、吳真、洪瑞卿、黃漢釵、張建城、魏永漢、蔡景群、莊烈宏、吳真,在戲台舉行競選演講會,吸引大批村民在場觀看。

3月3日,村委會選舉早上9時至下午3時在烏坎學校舉行。有外村村民、大批記者、各省訪民和美國駐廣州領事館主管人權事務的副領事包德寶到場參觀。全村8363名已登記選民中,共6812名村民投票與委托投票,投票率81.45%。當天晚上選委會主任洪天彬公布選舉結果:林祖鑾以6205票當選主任,楊色茂以3609票當選副主任,其他候選人因得票均不過半數將於次日補選。薛健婉宣布退選,其候選資格由黃雪華替補。4日,補選結果是:全村8208名已登記選民中,共6185名村民投票與委托投票,投票率75.35%。洪銳潮以4196票當選副主任,莊烈宏以4115票、張建城以3168票、陳素轉以3604票、孫文良以2773票當選委員。6日,7位村委會委員領到陸豐市民政局頒發的當選證。

3月,薛昌、陳舜意、原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出納鄒釵獲釋回家。

4月,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省烏坎事件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專項工作小組組長曾慶榮通報,薛昌、陳舜意被開除黨籍,鄒釵被留黨察看一年,另5名原村兩委幹部被給予黨紀處分。汕尾市、陸豐市紀委監察局還分別對陸豐市、東海鎮及基層站、所共12名幹部給予了黨政紀處分;另有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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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rosaceae at 03:47│Comments(2)報導與評論
留言
這位懸鉤子女士,嫉妒成這樣,快瘋了,可惜……又一個打著藏人名號的愛藏人士。 
Posted by 糌粑 at 2013年04月07日 22:01
打著藏人名號?在哪裏?

請樓上的「糌粑」澄清。

我一向只打著台灣懸鉤子的名號。
Posted by rosaceaerosaceae at 2013年04月08日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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