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2日
洛桑森蓋:法學上的圖博自治(2)【連載】

圖片:倫敦西敏寺真理與正義女神。
2.歷史背景與國際法
中國政府的主要主張之一,是堅持達賴喇嘛必須承認圖博一直都是「中國的一部份」。歷史上的圖博是個獨立的國家,還是中國的一部份?歷史的脈絡幫助我們更瞭解這個問題,也更進一步,幫助我們更瞭解圖博擁有何種地位。而要分析這個歷史地位,重要的是瞭解國際法如何定義「國家」,並由此檢驗圖博是否符合其準繩。
《蒙特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特別是第一條,明定了一個國家的國際成員特徵,其要求是:(1)固定的居民;(2)特定的領土;(3)政府;(4)與他國從事正式關係的能力。[7]
某些國際法的學者堅持還需加上的標準是「國家僅能透過承認,為,或者成為國際法上之人」(A State is , and become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through recognition only and exclusively)。[8]這個條款是意謂著,要享有國家的地位,該政體必須由他國認知承認。另一方面,美國外交關係法律彚總(the Restatement (Third)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卻認為任何國家受到他國的正式承認,或者承認他國,並不是最重要的必要條件;只要任何政體符合傳統的蒙特維迪奧標準,亦即該政體擁有與他國從事正式關係的能力,雖然沒有獲得承認,該政體「就必須被認為是一個國家」。[9]
這兩個主要的條件,不論是跟其他國家的交往能力,或者接受其他國家承認的能力,圖博都滿足這些條件。在公元八世紀,圖博就是跟中國交往,並且獲得中國的認可。這一點是明載於821/22年的條約裏,這份條約仍然以銘刻於拉薩石柱上的形式存在著,其文字如是說:
上述的條約很清楚地建立圖博就是獨立的國家,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這個歷史事實也是由著名的中國歷史學者,復旦大學的葛劍雄所認同,他在〈古代的「中國」究竟有多大?〉一文之中如此說:
圖博在八世紀是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是沒有爭議的,而這一點已符合了蒙特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受到中國的承認,並且被一位有名望的中國大陸史學家所證實。
即使傳統的看法認為,「承認,乃是一種國家的公開行為,係一種有選擇性的政治行為,其行使沒有法律義務,」[12]圖博也可以舉出好幾個與鄰國締約交往的關係。此證據更加強化了圖博作為獨立國家的地位。這些關係的例子如下:
上述的條約已經證實了一個政體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比較起來,當聯合國在1945年創立的時候,當時有55個會員國加入,而現在共有193個會員國,而許多國家都不符合《蒙特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四個條件,或至少沒有像圖博一樣擁有這麼多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如果圖博作為國家的地位有疑的話,那麼重新審視與比較聯合國其他會員國的地位,就會導致一個結論,那就是圖博在達成作為國家的條件上,比許多國家好太多了。而這一點在最近蘇聯崩解之後,新加入的許多會員國的例子中,尤為明顯。
如果我們再看到八世紀後所發生的事情,史學界對於圖博何時,以及是否真的成為中國的藩屬國,有許多正面與反面的爭論。關於此一辯論,歷史學家艾略特‧史柏嶺(Eliot Sperling)總結如下:[14]
中國與圖博之複雜的關係,而其對圖博有限的影響,並不符合國際法中一個國家與主權的觀念,而是後世才創造出來的,這一點由達瓦諾布教授所證實,他指出:
歷史上圖博並沒有被融入中國的領土一部份,而是歸屬於剛好統治也中原的東亞帝國,因為蒙古人與滿州人都是中國的外來統治者,而他們的帝國範疇遠遠超過中原本土。[17]這兩個帝國都另眼看待圖博,也都擁抱佛教,並且在圖博受到佛教高僧--如薩迦喇嘛(1244-1358)、與達賴喇嘛(1642-1950)--統治時,分別透過「儀軌與典禮」建立起密切的關係/影響。當漢人統治者再度逐鹿中原,擁抱儒家治術的明朝皇帝(1368-1644)並未掌控圖博。在漢族的國民黨人推翻了清朝,建立中華民國之時,圖博重申自己的獨立地位,就好像史學家茨仁夏加所寫的:「一直到中國1950年10月入侵的前夕,博雄(西藏政府)享受內政與外交的自由,清楚地展示了該國的獨立性質」[18],這一點也廣受中國以外的學者所接受。[19]因此,現在堅持圖博過去一直中國的一部份,而不從國際法的脈絡與國家與主權的觀念裏去討論,顯示了中國政府的歷史修正主義。
[7]《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國際聯盟條約集(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十九卷165冊,1933年12月26日。在《美國國際法增刊》(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tional Law Supplement, 1934)第二十八卷二十五冊中重印。
[8]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A TREATIES, 71, 125(8TH ED.1955)
[9]RESTATEMENT(THIRD)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 202(1987)
[10]華倫‧史密斯《圖博國家:圖博民族主義與博中關係》,頁73-74(Warren Smith, 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73-74, (Westview 1996))。
[11]葛劍雄教授,62歲,上海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所長。原文的標題是〈古代「中國」究竟有多大〉,出版於《中國評論》期刊,並由中國最大的綜合網站如網易、騰訊等受權刊載,英文版可見http://www.dnaindia.com/report.asp?newsid=1081523,中文版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7d16b010007mf.html
[12]Yossi Shain, Government-in-Exile and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in YOSSI SHAIN (ed.)GOVERNMENT-IN-EXILE 219, 223(1991) 。
[13]邁可爾.C.范沃爾特.范普拉赫(Michael C. Van Walt Van Praag)著,《西藏的地位--從國際法的角度對西藏歷史、權利與前景的分析》, 噶瑪默朗藏譯,跋熱‧達瓦才仁翻譯,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出版,2008年。 Michael Van Walt Van Pragg, THE STATUS OF TIBET, Boulder(Westview 1989). See Appendices 5, 10, 17 & 19.
[14]更多歷史資料,可參考達瓦‧諾布《中國的西藏政策》,44-85頁。(Dawa Norbu, CHINA'S TIBET POLICY, 44-85 (Routledge 2001))亦可參考安娜-瑪莉‧布朗多與卡西亞-布福特裡耶編著《核實圖博:回答中國的一百問》3-33頁。(Anne-Marie Blondeau and Katia Buffertrille, 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 (Worldview 2008)) 。
[15]艾略特‧史伯嶺〈不太知道圖博歷史〉《紐時》2008年4月13日。(Elliot Sperling, Don't Know Much About Tibetan History, NY Times, Apr. 13, 2008, http://www.nytimes.com/2008/04/13/opinion/13sperling.html )
[16]註釋第十四條中引書,第15頁。
[17]前引書,第44-85頁。
[18]茨仁夏加,《龍在雪域》(Tsering Shakya,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 SNOW, xxxiv, Pimlico, 1999) 。
[19]這樣主張的西方歷史學者有,華倫‧史密斯、休‧理查森、邁可爾.C.范沃爾特.范普拉赫等人,即使是馬文‧高史坦(梅戈爾斯坦),都認為1991-1951年的西藏是「實質」上獨立的國家。Warren Smith, TIBETAN NATIONA,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A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73-74, (Westview 1996))。H.E. Richardson, TIBET AND ITS HISTORY (Shambala 2nd ed. 1984), MICHAEL VAN WALT VAN PRAAG, THE STATUS OF TIBET, Boulder(Westview 1989). Melvyn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xix-xx(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附:洛桑森蓋:法學上的圖博自治(1)【連載】
某些國際法的學者堅持還需加上的標準是「國家僅能透過承認,為,或者成為國際法上之人」(A State is , and become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through recognition only and exclusively)。[8]這個條款是意謂著,要享有國家的地位,該政體必須由他國認知承認。另一方面,美國外交關係法律彚總(the Restatement (Third)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卻認為任何國家受到他國的正式承認,或者承認他國,並不是最重要的必要條件;只要任何政體符合傳統的蒙特維迪奧標準,亦即該政體擁有與他國從事正式關係的能力,雖然沒有獲得承認,該政體「就必須被認為是一個國家」。[9]
這兩個主要的條件,不論是跟其他國家的交往能力,或者接受其他國家承認的能力,圖博都滿足這些條件。在公元八世紀,圖博就是跟中國交往,並且獲得中國的認可。這一點是明載於821/22年的條約裏,這份條約仍然以銘刻於拉薩石柱上的形式存在著,其文字如是說:
「今蕃漢兩國,所守見管本界,界以東悉為大唐國境,以西盡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為寇、不舉兵、 不相侵。
蕃於蕃國守安,漢於漢國守安,所乃合其大業 ,依此盟誓,永久不得易燃之寶及諸賢聖日月星辰為知證,各自契陳為盟 … … 」[10]
上述的條約很清楚地建立圖博就是獨立的國家,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這個歷史事實也是由著名的中國歷史學者,復旦大學的葛劍雄所認同,他在〈古代的「中國」究竟有多大?〉一文之中如此說:
「八世紀的中國有多大?如果指唐朝的疆域,那就不能包括青藏高原,因為那是吐蕃統治的,而吐蕃是獨立唐朝的政權,至少不屬於唐朝管轄,要不唐太宗就不必宗室女兒嫁它的君主,唐朝也不必與吐蕃立碑結盟了。如果因為青藏高原以後歸入中原王朝的版圖,就將它提前到唐朝,那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11]
圖博在八世紀是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是沒有爭議的,而這一點已符合了蒙特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受到中國的承認,並且被一位有名望的中國大陸史學家所證實。
即使傳統的看法認為,「承認,乃是一種國家的公開行為,係一種有選擇性的政治行為,其行使沒有法律義務,」[12]圖博也可以舉出好幾個與鄰國締約交往的關係。此證據更加強化了圖博作為獨立國家的地位。這些關係的例子如下:
大不列顛,中國,圖博條約(1914年7月3日);蒙古與圖博政府友好連盟條約(1912年12月29日);大不列顛與圖博條約(1904年9月7日);尼泊爾與圖博條約(1956年3月);汀模斯岡(Tinmosgang)拉達克與圖博和平條約(1964年)。[13]
上述的條約已經證實了一個政體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比較起來,當聯合國在1945年創立的時候,當時有55個會員國加入,而現在共有193個會員國,而許多國家都不符合《蒙特維迪奧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四個條件,或至少沒有像圖博一樣擁有這麼多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如果圖博作為國家的地位有疑的話,那麼重新審視與比較聯合國其他會員國的地位,就會導致一個結論,那就是圖博在達成作為國家的條件上,比許多國家好太多了。而這一點在最近蘇聯崩解之後,新加入的許多會員國的例子中,尤為明顯。
如果我們再看到八世紀後所發生的事情,史學界對於圖博何時,以及是否真的成為中國的藩屬國,有許多正面與反面的爭論。關於此一辯論,歷史學家艾略特‧史柏嶺(Eliot Sperling)總結如下:[14]
「雖然圖博確實臣服於蒙古與滿州帝國之下,這兩個帝國卻都沒有將圖博跟中國放在一起。(重點為我所加)。顯示圖博臣服於蒙古與滿州的同一份文獻,也顯示兩個帝國之間的朝代,統治中國的明朝(1368-1644年),對於圖博完全沒有控制權。(重點為我所加)。這一點造成大問題,因為中國一直堅持其對圖博的主權自十三世紀以降從不間斷。
圖博在十三世紀就變成中國的一部份,此說法乃是最近才建構出來的。在二十世紀早期,中國的作者通常把吞併圖博的年代算成十八世紀。他們用來描寫圖博在清朝的地位的詞語,是「藩屬國」,而不是他們國家的一部份。那是因為圖博就是這樣被治理的,不論是在蒙古帝國或滿州帝國統治下皆是如此。(重點為我所加)。當清朝在1911年崩解時,圖博就再一次獨立了。
‧‧‧兩方的論證都不盡然全對,然而中方的論據是比較弱的。歷史上的圖博並非「華夏」,要一直等到毛澤東的軍隊進入,才把它變成中國的。」[15]
中國與圖博之複雜的關係,而其對圖博有限的影響,並不符合國際法中一個國家與主權的觀念,而是後世才創造出來的,這一點由達瓦諾布教授所證實,他指出:
近代以前的中國,透過歷史的架構與政教機制,直接或間接地、程度與種類不一地,對傳統的圖博起著政治性的影響。這種權力(或更恰當地,影響力)的行使,乃是透過每個時期雙邊關係所建立起的儀軌與典禮展現的。然而到了十九世紀、二十世紀初期,原本象徵性的朝貢性質,與典禮關係,隨著中華民族主義興起,與現代政治理念及國家概念的出現,而產生了極大的改變,結果就是由國民黨人帶頭,由共產黨人繼之,想要遵照漢人主導的單一政體之一元概念,將圖博納入中國的版圖之中。[16]
歷史上圖博並沒有被融入中國的領土一部份,而是歸屬於剛好統治也中原的東亞帝國,因為蒙古人與滿州人都是中國的外來統治者,而他們的帝國範疇遠遠超過中原本土。[17]這兩個帝國都另眼看待圖博,也都擁抱佛教,並且在圖博受到佛教高僧--如薩迦喇嘛(1244-1358)、與達賴喇嘛(1642-1950)--統治時,分別透過「儀軌與典禮」建立起密切的關係/影響。當漢人統治者再度逐鹿中原,擁抱儒家治術的明朝皇帝(1368-1644)並未掌控圖博。在漢族的國民黨人推翻了清朝,建立中華民國之時,圖博重申自己的獨立地位,就好像史學家茨仁夏加所寫的:「一直到中國1950年10月入侵的前夕,博雄(西藏政府)享受內政與外交的自由,清楚地展示了該國的獨立性質」[18],這一點也廣受中國以外的學者所接受。[19]因此,現在堅持圖博過去一直中國的一部份,而不從國際法的脈絡與國家與主權的觀念裏去討論,顯示了中國政府的歷史修正主義。
[7]《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國際聯盟條約集(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十九卷165冊,1933年12月26日。在《美國國際法增刊》(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tional Law Supplement, 1934)第二十八卷二十五冊中重印。
[8]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A TREATIES, 71, 125(8TH ED.1955)
[9]RESTATEMENT(THIRD)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 202(1987)
[10]華倫‧史密斯《圖博國家:圖博民族主義與博中關係》,頁73-74(Warren Smith, 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73-74, (Westview 1996))。
[11]葛劍雄教授,62歲,上海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所長。原文的標題是〈古代「中國」究竟有多大〉,出版於《中國評論》期刊,並由中國最大的綜合網站如網易、騰訊等受權刊載,英文版可見http://www.dnaindia.com/report.asp?newsid=1081523,中文版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7d16b010007mf.html
[12]Yossi Shain, Government-in-Exile and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in YOSSI SHAIN (ed.)GOVERNMENT-IN-EXILE 219, 223(1991) 。
[13]邁可爾.C.范沃爾特.范普拉赫(Michael C. Van Walt Van Praag)著,《西藏的地位--從國際法的角度對西藏歷史、權利與前景的分析》, 噶瑪默朗藏譯,跋熱‧達瓦才仁翻譯,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出版,2008年。 Michael Van Walt Van Pragg, THE STATUS OF TIBET, Boulder(Westview 1989). See Appendices 5, 10, 17 & 19.
[14]更多歷史資料,可參考達瓦‧諾布《中國的西藏政策》,44-85頁。(Dawa Norbu, CHINA'S TIBET POLICY, 44-85 (Routledge 2001))亦可參考安娜-瑪莉‧布朗多與卡西亞-布福特裡耶編著《核實圖博:回答中國的一百問》3-33頁。(Anne-Marie Blondeau and Katia Buffertrille, 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 (Worldview 2008)) 。
[15]艾略特‧史伯嶺〈不太知道圖博歷史〉《紐時》2008年4月13日。(Elliot Sperling, Don't Know Much About Tibetan History, NY Times, Apr. 13, 2008, http://www.nytimes.com/2008/04/13/opinion/13sperling.html )
[16]註釋第十四條中引書,第15頁。
[17]前引書,第44-85頁。
[18]茨仁夏加,《龍在雪域》(Tsering Shakya,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 SNOW, xxxiv, Pimlico, 1999) 。
[19]這樣主張的西方歷史學者有,華倫‧史密斯、休‧理查森、邁可爾.C.范沃爾特.范普拉赫等人,即使是馬文‧高史坦(梅戈爾斯坦),都認為1991-1951年的西藏是「實質」上獨立的國家。Warren Smith, TIBETAN NATIONA,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A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73-74, (Westview 1996))。H.E. Richardson, TIBET AND ITS HISTORY (Shambala 2nd ed. 1984), MICHAEL VAN WALT VAN PRAAG, THE STATUS OF TIBET, Boulder(Westview 1989). Melvyn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xix-xx(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附:洛桑森蓋:法學上的圖博自治(1)【連載】
Posted by rosaceae at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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